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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陪审制度不适应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


自由或人身不受侵犯”⑥。在陪审员的义务方面,一般都规定了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的数量,开庭前不能查看案件材料,接触当事人等。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期间的违纪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有相应的制裁规定。此外,有的国家对陪审员审判权限划分也作了适当的规定,如陪审员着重于对案件证据及事实的认定,职业法官则侧重于对法律的适用等。象美国法官在法庭上就不对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表态,而留给陪审团去评议分析来认定。同时,在审判模式上,陪审团不仅有严格区分于法官的特定席位,而且庭审只能由法官主持。 综上所述,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具有特定的时代特征,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可操作性,无法适应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也无法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已经阻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应当废止。同时,应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当今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优点及趋势,建立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色的全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现行陪审制度不适应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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