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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技巧之我见


     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高效、便捷、和谐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笔者就有关诉讼调解的技巧发表浅见。     一、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调解时机是指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这个阶段既可能在诉讼内也可能在诉讼外,本文只讨论诉讼内即从纠纷诉讼来院后至审理期限结束前的调解时机。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型纠纷由于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诉讼调解时机可以分为:     (一)“乘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乘热打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二)“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三)“欲擒故纵”。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欲擒故纵”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四)“一气呵成”。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二、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     (一)调解的方式     1、双方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二)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

《诉讼调解技巧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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