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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论。     4、关于对审委会委员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促使审委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从这一目的出发,一方面应当赋予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发言不予追究责任的权利,即不将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内容列入考核的内容,以保证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畅所欲言,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将审委会委员是否发言列入考核的内容。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前者属于事实问题,后者属于价值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考核的主要内容注重对审委会委员的价值(态度)的判断。考核的档次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核由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决定。建议在审委会讨论规则作如下规定: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必须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要阐述法律依据,不得使用“同意某某意见”、“没有意见”等词语。审委会记录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各成员的发言情况。如果审委会委员在一年度的审委会上三次没有发表属于自己的真正意见,则属于不合格。另外,审委会委员被错案追究的,不管次数多少,自动列入不合格档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审委会委员,由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并按前面所述程序进行增补。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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