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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不如少一事,存在这种心态的证人有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怕惹祸上身。     2、证人有不同角度作出选择的余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作伪证追究其原因,主要为“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报复、贪利、情面、献媚、安全需要、利害关系”,由于这些心态的存在,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前要作出利益衡量,有的害怕招来打击报复和迫害,殃及家人及亲属;有的与他人有过节,借此陷害报复仇家;有的贪图利益,接受他人钱财,加之法律对出庭作证与否或做伪证缺乏打击手段,即使打击了,力度也不大,促使证人有不同角度选择的余地。     3、认为在法庭上被询问有失体面,有相当一部分证人是有身份的,让他来到法庭接受询问和被当事人质询,认为有失身份和面子,更有甚者认为我这一辈子都未来过法庭,今天来到法庭为他人作证,多没面子。     4、担心出庭作证而受经济损失。证人出庭作证会有来自各方面的顾虑,担心会给自己带来些不利,特别担心由于出庭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势必要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家务的担搁等。     (二)客观原因。     1、现行立法不建全。首先,无法律强制作证的条款作后盾。证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为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详调证人出庭作证,而未详调清晰的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对作伪证、拒证处罚力度不够,打击不力,客观上就造成了证人作伪证的、不出庭的现象增多。其次,证人权力缺乏保障,我国三大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未作具体规定,即使规定了也只是事后惩罚,起不到预防和鼓励、促进作用。如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之,出庭往往要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路途较远的证人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如何解决,《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仅对财产案件、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作了规定,而非财产案件、行政案件却没有规定。另外,法律未赋予证人在特定情况下拒证而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2、当事人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证人出庭作证所作的证词,往往决定了案件处理的结果,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判决,基于判决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必然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这种不利于是由于证人作证的原因所致,容易招来来自证词不利一方当事人的谩骂、打击报复,使其经济上蒙受损失,甚至对其人身造成损害。     3、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足够重视。有些法官认为,证人出庭与否意义不大,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在法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笔录,未到的证人笔录经过庭审质证的证词与出庭作证的证词,具有同等效力。而实践中,有些法官对证人不出庭或对出庭存有这样或那样疑虑的证人没有尽到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其证人认识到,自己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教育,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让公民都知道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是知道案情的人出庭作证,都是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支持。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更是对社会安全的贡献,同时也是对自身安全的保护,应该说,加强普法教育,也是我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和国家要求加强综合治理,不仅是要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对全民进行普法教育,通过普法教育,让每一个公民都意识到出庭作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对于不愿出庭作证的人,更要积极宣传法律,让其树立起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法定义务的观念。要采用多方位、多渠道、多媒体的普法教育,尽量让证人自觉出庭作证。     (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     1、加紧制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规。证人出庭作证是由立法所规定的,与诉讼上的直接、言辞原则相适应。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关键的是要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而这种立法要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制定出切合实际相关法律。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法律上的义务并未与法律上的后果及法律上的权利联系起来,主要体现在立法上对证人义务与制裁的规定失衡,依靠制裁来保障证人到庭作证,这是当今世界的立法通例。例如:美国是靠惩戒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在美国,庭审采用交叉式询问方式,控辩双方律师往往利用一切手段,收集证人历史上的污点,在反质中对证人进行个人攻击,法庭上往往证人好象变成了受审人,失去尊严,处于非常痛苦的精神状态。因此,许多证人出庭作证并非出于主观自愿,虽然证人处于不自愿的心理状态,但惧于法院传唤通知书具有强制力,也不得不来,否则会被按蔑视法庭,而追究起诉。日本刑诉法第160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势或作证时,可裁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因拒证而产生的费用”。参照国外的立法,我国诉讼法中应明确证人应出庭作证的条款,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作证的或出庭拒不作证的,要赋予法官对证人采取拘传、训诫、具体悔过,甚至罚款或拘留等权利。此外,制定制裁条款也有利于证人保护自身,也让当事人知道证人到庭也是法庭被迫所致时,报复心理就会减弱。因此,我国现行立法  需修改,应明确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证人出庭。     2、制定保障证人权利的机制。对证人的权利要制定出与之义务相适应的立法,让证人履行作证义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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