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七)因违反本规定,单位班子成员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取消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企务公开工作方面的评先资格;有一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解聘、免职的,取消单位年度所有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企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监察室和工会负责。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矿纪委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办理受理手续。
(二)呈批。对已受理的责任追究案子,要及时呈报矿有关领导阅批。
(三)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精神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归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认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五)形成报告。根据过错事实、责任认定,对照“处理与处分”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的意见,并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六)执纪。根据矿研究的意见,办理处理或处分手续,执纪到位。
第九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某某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务公开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
第十条,在对企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也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党纪条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企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矿工会提出意见报矿研究。对违反企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可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常委会、矿党政班子会、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企务公开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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