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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及其财产的处理


瑞士民法的规定,不以过错作为衡量赠与物应否返还的标准,即当事人无论有无过错,对于已为的赠与均有权请求返还,除非当事人已抛弃请求权或出现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使婚约消灭的情形。但依照德国的法律解释,当事人一方若有过错,对于已给付赠与物便会丧失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对于赠与物的返还责任应当与损害赔偿分开考虑,不论当事人有无过错,也不论婚约的解除系由双方合意解除还是由一方片意解除,只要当事人间的婚姻确定的未成立,一方对于所为的赠与均有权请求另一方返还。当然,在一方要求解约的情形,若解约方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财产上甚或非财产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代替。

《婚约及其财产的处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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