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疯狂英语讲座学习心得
2010年9月20日,按照市教研室的安排通知,我有幸参加了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老师在临河一中为巴彦淖尔全市中小学英语教师举办的讲学活动。
李阳老师的讲学,针对中小学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客观问题而展开,引起了与会教师的广泛关注。李阳老师介绍的教学经验,就我个人而言,未必能完全适用。但李阳老师所提出的不少观点,我认为确实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事实上,我所主持的《基础英语36字学习方案》课题内涵中的有些东西(如:强化语音实践,巧用母语优势),就是得益于李阳老师及其他外语教学专家的启发。
我认为,要想真正地深化教学改革,就必须敢于开放自己的教研视野,敢于虚心了解别人提出的教学主张。这样,我们才会有更多的可借鉴的东西用于反思自己,用于创新或完善。闭门造车,或独囿于一家之言,是很难创新的。因此,我非常感谢市教研室能够提供这样的开放的学习机会。现将本次学习之后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希望可以和我市更广泛的中小学英语教师共同交流。
一.听李阳老师讲学所录之12条笔记
1.语音教学要常抓不懈。
2.教英语就是教语法,教语法就是教句型。
3.语法翻译+背诵,是最有效的英语教学法。
4.汉语是文字语言,英语是语法语言。
5.通过一篇文章的透彻讲解和反复背诵,让孩子爱上英语。
6.英语老师的首要使命是简化英语。
(用拼音教英语;按发音划分音节;语法只有六个字――主谓宾定状补)
7.读“准”单词是背单词最好的方法。
8.越夸张越地道越自信,记忆越深刻。
9.成就感带来持久的动力。
10.结构清,句意明,理解快,背诵易。
11. 打基础从背诵单选题开始。
12.背诵不靠记忆,靠解构能力。
二.两点心得体会
1.教师要正确理解运用新课程理念,高度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李阳老师的讲学内容中,丝毫没有提到《英语课程标准》所“建议”的“任务型教学法”。但是,他所介绍的一些学英语的主张(如:“读准单词是背单词的最好的方法”,“越夸张越地道越自信,记忆越深刻”,“成就感带来持久的动力”),却极其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这也正是《英语课程标准》所明确提倡的:“使学生树立自信心,发展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遗憾的是,不少英语教师往往忽视学生的实际学情,错误理解《课程标准》所提倡的“兴趣原则”,曲意迎合《课程标准》所“建议”的“任务型教学法”框架,过分重视课堂上“兴趣气氛”的营造,片面讲究教学流程的完美,却舍不得花费足够的时间来训练学生的学习能力。这种本末倒置的作法,直接导致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严重缺失――相当一部分学生甚至到了高中阶段仍然使用“背字母顺序”的极其错误且低效的学习方法来记忆英语单词。学习方法的错误,必导致学习信心的下降,如此又岂能保障课堂上极其短暂的学习兴趣得以维持?
立足所教学生的具体学情,下大力气培养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才能让学生在卓有成效的学习过程中真正地“体验成就感,树立自信心”。如此,才能算作是真正地理解运用新课程理念。
2.教学评价者应多一些务实,少一些“教条”。
李阳所倡导的一些教学主张,是在借鉴国内外某些外语教学流派以及国内一些语言教学专家所提倡的某些实用型主张(如:语法翻译+背诵)基础上形成的。这就启示我们,在遵守《课程标准》基本理念的同时,我们应该大胆开放自己的教研视野,而不是亦步亦趋地将自己束缚在某一个具体的模式中。
目前所用的《课程标准》是我国外语教学专家们一个阶段以来各自研究而产生的集体成果。正如已故的胡春洞教授曾说过的,“《课程标准》不是尽善尽美的,是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完善的。” 在选择或设计教学方法时,教师应该尽量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其个人优势、尽量避免其难以弥补的个人劣势”,“如何组织学生开始有效学习”。每个教师个人的优劣势不尽相同,所面对学生的具体学情也并非全国统一,这就再次证明了“教无定法”是极其正确的铁律。在观摩那些“优质课”时,我们应该去体会如何实现“教师的扬长避短”,如何组织学生的“有效学习”,而不是盲目地模仿人家的教学套路。
这就要求教学评价者应该为教师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间,以便于他们更多地了解国内外主要的外语教学流派所主张的观点,并从中选择或创造更适合于自己“扬长避短”、更适合于所教学生“有效学习”的教学方法。
作为教学评价者,我们不应该用同样的“规矩”去束缚教师的教研思路,因为这样会迫使他们在勉为其难的“样板课模仿”中去曲意迎合“领导要求”的课型――这样只会逐渐消磨他们的教研激情与教研灵感。作为教学评价者,我们应该更多地观察“学生的学习方法怎么样,学生的学习成绩怎么样”,而不是过分教条地指挥教师应该“如何教”。唯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为教师“减负”,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思考空间,去真正地关注学生,研究学法,并花费更多的心思去帮助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不是盲目地、被动地模仿“示范课”,或者是“阳奉阴违”地应付“验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