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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和惩诫的设想


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六是明确违纪查处与惩戒程序;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辅之以下措施:     (一)加快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一是根据强化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议司法部修改第59号令、60号令。该办法是在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以前制定的,有很多内容与形势的发展相违背,很难操作。二是按照进一步调整、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需求,建议司法部废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该细则系1991年制定,与目前的形势发展既矛盾又背离,严重阻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特点和要求,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职能和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建议省协会尽快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健全执业监督、违纪惩处的制度和机制,增强法律服务所的自律能力。通过协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淡化行政调控痕迹,全面实行行业自律,及时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执业状况、思想动态等,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好区域合作与交流。     (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力量建设。在目前法律服务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律师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在力量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数量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者数量相当。但在管理力量上,省律管部门有近三十名管理人员,而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却只有两人,两者承担的责任和职能大体相当或相似。市里情况与省里类似。我市律管部门有七人,而基层处法律服务管理却只设一人。即使只有一人,这一人还要时常参与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全省其它市的情况也大致相同。由于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管理职能弱化,管理工作只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制裁。工作力度小,大多流于形式和应付。因此,建议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增加管理力量,或者干脆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划归律管部门统一管理,尽快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的一体化。

《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和惩诫的设想(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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