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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参加案件评议。在合议庭评议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陪审员应积极参与案件评议,发表自己观点,这样,可杜绝“陪而不审” 及审判长一言堂现象。此外,我国的陪审制,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故还应赋予陪审员以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事中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同样,权利义务是对待的,陪审员应同审判员一样,要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对陪审员对参与审理的案件发生严重失误,同样适用错案追究制,但对其的处罚,可采用不同于对审判员的处罚方式,如扣除陪审员的津贴,免去陪审员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等,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对陪审员故意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接受贿赂的,如构成犯罪,可按照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侧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应选择教师、共青团、社区等具有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法庭审理中,不仅应参与查明案件事实,还应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堕落原因、个人经历、犯罪原因、心理历程、案发后的悔改表现等;在评议案件时,要有所侧重,陪审员要偏重评议事实问题,审判员偏重评议对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选准突破口,利用自己的专长,启发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觉悟,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教于审,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接受法律的制裁,增强他们改造、自新的信心,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7、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的待遇报酬     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原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人民法院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解除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免除后顾之忧。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虽多数情况下是出于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不是出于谋利目的,但其参加审判,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故对于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除按规定在原单位工资、奖金待遇不变外,另还应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津贴,这部分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一定的专款拨给法院,由法院按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发放给陪审员,这样可调动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也可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失误时作为一种处罚手段予以相应扣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能正确摆正陪审员的位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最终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陪审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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