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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道德教育模式的理论构想


种知识体系,而是要形成一种道德的信念以及与此相应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即使学生过一种好的、健康的道德生活。虽然知识的获得、道德认知能力的发展对于这种生活的理解和质量有重要影响作用,但其本身还不是道德生活。其对道德生活的价值最终要落实到道德生活的改进。过一种好的道德生活意味着现实地履行自己的道德信念。从教育的过程和手段看,智育过程也强调活动,但更多的是要突出学生的理智活动。单纯的外部活动断然不能作为智育之系统的和主导的方法(杜威的杰出之处在于把活动引入教育领域,而其致命缺点也恰恰在于把外部活动泛化、绝对化)。道德教育过程则不同,它不仅要求学生积极的理智参与,而且更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活动来获得和实现道德价值。事实上,对于活动、实践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没有人能像20世纪的教育家这样清楚,“20世纪的教育家更加觉察到,由于人们不仅要思考,也要行动和关心,教育过程必须超出智力的训练,帮助青年学习如何有效地和负责地行动”。[xxxiii]在以知识的传授为主导的智育中,直接的讲授甚至是灌注的方法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在道德教育中“从别人那里听来的知识也许能使人产生某种行动,以赢得他们对某些活动所给予的认可,或至少给别人得到一种和他们的意见一致的印象。但是这种知识不能培养个人的主动性和使他忠于别人的信念”。这种知识充其量使“在别人要求时,重述别人的话”,而不可能对校外生活有多大影响。唯有“在一个有目的,而且需要和别人合作的作业中所学到的和应用的知识,乃是道德知识,不管有意把它视为道德知识,还是无意把它视为道德知识”,只有这种知识才能“在实践中生效”。

把活动、实践课程作为道德教育的主导课程,要求把“活动”作为正式的学校课程来开设,应该有与其它学科相同的系统的课程内容和评价标准、课程设计和实施原则。这里只粗略地提出几点作为这门课程的总的指导思想。

第一,活动课程应有助于学生道德之持续不断的发展和学生道德生活的不断改善。

第二,实施活动课程必须贯彻主体性原则。强调活动、强调道德的实践特征,事实上是突出了道德、道德教育领域强烈的人学特征,突出了道德教育的主体特征。无论从道德的实践主体本质,还是从教育要培养能独立思维,培养有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的个体来讲,主体性都应当是道德教育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有感于目前学校教育实践中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的反主体、蔑视主体尊严的现象,通过强调活动突出道德、道德教育的主体特征也是对目前这种“机械主义”或“权威主义”道德教育的一种冲击。

在实施活动课程的过程中,贯彻主体性原则,要求作为活动课程主体的学生活动应该是学生的自主活动而不是仅仅按已经安排好的严格要求去做的、形式化的行为操练和机械重复。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让儿童“始终是按照他自己的思想而不是按照别人的思想进行活动”。在指导思想上,应始终把学生当作教育过程的主体,当作选择、决策、行动的主体和责任主体来看待。在以往学校开展的活动中,往往由学校或教师事先确定要达到的目的、组织方式、活动程序,明确活动纪律和具体要求。学生的这种活动通常是不得不做的一种程式化、履行公事式的机械表演。由于学生对活动的参与不是自觉自愿的,所以,往往既无智慧力量的发掘,也无情感的真诚投入,也就不可能对学生的心灵有所触动。学校号召的表面上轰轰烈烈的“便民服务”、“植树活动”等等,通常是“召之即来,来之即做,做之即散”。许多学生仅仅把它当作不得不完成的“任务”,甚至个别学生根本就把这当作儿戏。这种活动不可能指望有什么真实的教育价值。

第三,实施活动课程必须贯彻兴趣和需要原则,必要的训练在人们自愿接受时比没有这种内心接受的心情时要有效得多。但坚持兴趣原则并不是任由儿童做任何他想做、他愿意做的事情。“活动的方法并不要把学生引导到无政府状态的个人主义,这种方法是要把学生训练得自动地服从纪律和自愿地努力工作。”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有些事情、有些教育的内容是儿童不感兴趣或不甚感兴趣的,但对他们的发展来说却是重要的因而是必须学的。这里涉及师生合作、教师的责任即学生兴趣的培养和激发问题。关于活动课程中的师生合作,恰如杜威所说,建立在学生自主活动基础上的道德教育“也许意味着比在传统学校任何时候曾经存在的成人和儿童之间的更复杂和更亲密的接触,结果是更多而不是更少地受别人的指导”。关于学生兴趣的培养和激发,我们认为,儿童对活动的兴趣,就是在活动过程中并通过活动产生的。在活动中,在具体解决问题,具体操作中基于主体对活动、活动意义不断加深理解所产生的兴趣,其作用是非同寻常的。

第四,通过活动沟通校内、校外生活,使学生在实际地参与社会道德的改革中“适应”社会。学校在道德教育上的全部努力不外是改善学生的道德生活从而使他们真正参与社会实践相联系。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重要的是要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只能在实际参与社会实践的具体行动中才能练就。过去一个成问题的思想是试图在学校这方“净土”上,塑造社会的建设者和改革者。当然,我们丝毫不怀疑这一思想背后所蕴含的善良愿望??尽可能使儿童免受不良影响。然而,在这一善良愿望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无异于让儿童在床上练习游泳,一俟下水,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倒是觉得,下水学游泳固然危险,但却是唯一有效的途径。而且,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不应也不可能把儿童与鲜活的社会生活完全隔离开来。事实上,目前学校教育存在的许多问题,在学生身上出现的许多令教育者大惑不解的现象,恰恰是这种“隔离”所造成的后果。所以,当把“活动”引入正式的课程计划,就不应仅仅限于让学生去做那些已经安排好的事情,而且还必须鼓励他们积极地、创造性地从事自己的活动;不要把眼光只囿于学校内部的生活,而且要把学生推向社会。把丰富、生动的社会生活纳入我们的教育视野中,在推动个体道德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道德的进步和发展。

(三)活动道德教育的教师观

强调活动必须是学生自主或自由自觉的活动,强调学生通过活动过程中的自由选择确立自己的价值观是否意味着否定教师指导,是否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状态”?根据以上所述,答案应是否定的。作者认为,强调活动的自主、自由特性非但不会削弱教师的地位,与传统道德教育相比,教师反而肩负更大的责任、面临更多的困难;学生的自主非但不会流于无政府主义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学生良好道德生活的形成和发展。

已如前述,学生的活动应该而且必须是自由、自主的活动,旨在表明学生的道德发展、道德学习是一个主动摄取、积极为之的过程,是一个与主体自身的活动息息相关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由外部塑造、被动接受的过程;在于表明教师在学生的活动过程中不应起支配、控制的作用,不应该强迫或命令学生去活动。这一点,对于实现促进学生过一种负责的道德生活这一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绝对必需的,这里涉及自由和责任的关系问题。在道德教育中,学生的自由之所以必需,就在于没有这种自由和自主,学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有价值的道德知识,就不能为其行为负责,因而无助于属于自己的道德生活的建设。

然而,坚持道德教育中学生活动的自由并不必然意味着我们转向绝对自由论者一边,绝对自由论者因其无限夸大人的意志自由,否认外在必然性对人的活动的制约、否认人对外部环境的依赖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同样是错误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人是在对客观规律、对各种必然性认识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自由的,认识越深入,人所获得的自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就是对自然、社会和自己本性的认识和驾驭。人的活动以自由为前提,自由在活动中才能实现。这种自由与绝对自由论者的自由有着根本的不同。表现在教育上,要求教师不仅要尊重、鼓励学生的自由、自主活动,而且要为这种自由活动提供适宜的道德环境或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不仅要为学生的自由活动提供场所,而且要通过组织和亲自参与学生的合作活动、通过利用诸如讨论等各种认知策略帮助学生认识道德、道德发展的规律并把这些规律转化为自己的规律。这里,教师的角色已不是只对学生发号施令的权威,也不是无动于衷的旁观者,而是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指导者,师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给予、接受的关系,而是一种交往和对话的关系。

所以,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活动道德教育的教师较之传统道德教育的教师肩负着更多的责任,实施起来也更为困难,它不仅要求教师懂得活动之于道德发展意义的一般原理,而且要求教师认识到什么样的活动、什么样的环境最有利于儿童道德的发展或道德经验的获得,知道如何利用已有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并从中抽出一切有助于建立有价值的道德经验的东西。它不仅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和环境,而且要求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创造新的更适合儿童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显然,这与只需让学生按既定的目的和要求去做、去活动的传统道德教育教师有着根本的不同。

“八五”期间,笔者对“活动道德教育模式”的探索主要还是在理论层面进行的,然而,要建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并能在实践中产生积极效果的道德教育理论模式,理论的探索只是一个开端,更多的工作还有待在实践中去完成。为此,笔者与五所中小学联合申报了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教委级重点课题??“面向21世纪中国现代道德教育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模式探讨”,一方面,在“八五”研究的基础上,对活动道德教育模式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

《活动道德教育模式的理论构想(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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