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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sp;      5、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原意。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一个重要的权利,而健康的含义通常又包括生物属性的健康即生理健康和精神属性的健康即心理健康。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公民心理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而给予的补偿。其二,犯罪行为除了造成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外,还可以使被害人受到不能用金钱计算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还可以引起更大的利益损失,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底论其是否可以金钱表示而给予赔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其三,对精神损害进行民事赔偿,不是将人格、名誉视为商品,而是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以物质赔偿的形式进行心理上的安慰、补偿,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它不是降低人格,而是对人格尊严予以重视,并从而提高人身价值。其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在这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将刑民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其五,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审理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也有利于查明案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诉讼效率。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于侮辱、诽谤等案件,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以后,再由被害人就精神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耗费了大量的人员和财力,是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使被害人遭受诉讼之累,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     6、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所以应在不与刑事法律相抵触前提下适用民事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已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却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导致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两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也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实践中的迷盲、混乱。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否认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不加于干预。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相关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在此类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对这项费用亦是认可的。     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中具体问题的思考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应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应着重解决下列一些具体问题:     1、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时应确立该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期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起指导作用。     (1)赔偿法定原则。因为实际生活中的“精神损害”的存在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对人身权利均不同程度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一切精神损害都予以赔偿,而只能对法律认可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精神损害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法院裁判不予赔偿,否则,会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     (2)因果关系原则。确立损害赔偿的范围,不是以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划分的,而是以犯罪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依据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考虑其犯罪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此种损害后果与自己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这种因果联系的,被告人就谈不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更谈不上承担刑事责任了。对于与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损害如第三人休克损害,即损害发生时或发生后,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当时目击或事后得知损害事故发生之事实,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损害,例如交通肇事中行人因目睹事故发生而致心理崩溃的,因为其受害与犯罪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补充适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限定在损害较为严重,适用其他方法包括刑罚处罚和物质财产损害赔偿等均不足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首先在于其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慰籍被害人以及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以弥补其因犯罪行为对其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另外,对于造成损害情节较轻,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的,不应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会发生权利滥用。     (4)自由裁量原则。这是在法定原则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指法官在相关法律条文不足以解决争议或法律出现空白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个案差异等一些因素,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5)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犯罪行为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行为,建立在被告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的基础上,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是被告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造成了被害人及其精神上无可避免的损害。     (6)公序良俗原则。在立法不足时,即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中对损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反社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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