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
中,应贯彻首先是教育,然后是强制,强制中仍寓于教育的精神。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一般应先告诫当事人,尽可能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可分为以下三种: 1、代履行。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能达到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般认为,代履行费用可在执行前或执行后征收,义务人拒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可强制征收或划拨。 2、缴纳强制金。即义务兵人逾期不履行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或特定物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采取罚义务人缴纳强制金的方法,促使其履行义务。义务人拒缴强制金的,也可依法强制征收或划拨。 3、直接强制执行。这是行政在无法使用间接强制执行达到使负有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或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加以适当实力强制,使其履行义务或取消危险和危害社会行为状态的严厉的行政行为。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强制、行为强制、财产强制等内容。 (三)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条文应侧重于程序规定,以弥补和完善我国过去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规定在这方面的不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依法行政处理决定,预先告诫相对人限期履行义务,为义务人提供最后机会。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内容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时间、方法、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等。 3、执行实施。如果义务人在限期内仍不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就要依据行政强制决定采取具体强制措施。其与民事强制执行基本相同。 (四) 其他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应注意:1、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2、扩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权;3、扩大和加强司法审查权;4、应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5、设置和健全行政执行机构。
《我国现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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