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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关于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原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如下修订和调整:

一.     发放范围和规定:

1.各部门车间按照所属工种和工作范围,按领用标准每月五日前造册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仓库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标准及范围发放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2.下岗,待岗等人员不属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发放对象。

3.请事假,病假10天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本月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探亲,婚假期间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全月待料停产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二.     发放人员及标准(见附表)。

三.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0日

 

 

 

 

《关于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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