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 谈 企 业 改 制 与 诉 讼
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的,暂不受理;对虽符合破产条件,但可预见会出现严重不良后果的,在不安宁因素、消除之前暂缓受理。(3)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于政府不能解决职工再就业问题或者未能提出切实方案的暂不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对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资产评估结论不客观的不予采信,以规范破产。处理破产财产应尽可能将资产变现,防止低价转让,以避免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 谈 企 业 改 制 与 诉 讼(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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