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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


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民法原理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可能与本诉当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充其量存在事实关系。一方当事人败诉,并不必然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两者之间没有特定的因果关系。本诉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如被告逾期交付。至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原告无须过问。被告所要做的,就是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侵权行为,被告仅证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后,认为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追偿权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告,当被告行使追偿权后,第三人有权针对被告的追偿请求进行反驳。     为了避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参加诉讼而导致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诉被告可以先起诉第三人,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采用中止诉讼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也有利于充分保护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不愿意先起诉第三人,自己亦无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应当视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说,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取消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条款。

《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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