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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


构存款的管理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分局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推行等级办案制度。分局可以将办案人员分等级,让大家竞争办案等级,从而建立激励机制。对不同等级的办案人员实行不同的办案奖励,而未取得办案员资格的则不予奖励。对等级办案员实行年度考评,一年一聘,逐年通过考试聘用或晋升。     3.案件回访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面对机遇和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各项制度,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

《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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