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几对关系
“逐步适当扩大学生家长或个人上学缴费所占培养成本的比例”[27]。而学生主体地位被忽略,个性受到压抑,就业面临困难。另一方面,学校补偿明显为足,并且补偿的质与量都在稳步下降。学生补偿曲线上升,学校补偿曲线下降。两者呈明显地负相关,加上现存的教学和管理制度,学校与学生之间变成了“强卖强买”的关系。这就恰似道格拉斯批评的:就像顾客购买东西缺斤少两一样,学生们的投资并没有得到公正、应有的回报[28]。
有位日本朋友指出:大学毕业证书也就是一张通过了入学考试,并且交了大量学费学校出具的发票[29]。这发票能不能拿到社会上“报销”,那就要看学校补偿的质与量。近年来,学生拖欠学费的报道经常见诸于报端,学生欠费现象走向普遍,在一些院校非常严重[30]。武汉化工学院在2001年秋“铁碗追缴学费”,用红头文件宣布:对逾期未交学费者停学。其中有7人选择停学打工[31]。“他们为什么没有还贷”,[32]这一提问确实值得大家思考。有人在研究学费拖欠问题时探究出了其中的三条原因:经济困难;心理原因;管理原因[33]。我们认为造成学费拖欠最重要的、最客观的原因是学费过于昂贵和学校补偿过于贫乏。中国教育报曾有报道说,一些学生对高等学校教学资源、教师素质和教学态度很不满意,但又无法通过合适的渠道改善,而在一些高等学校却存在许多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34]。两种现象并存有其必然的联系和内在的相关性,处理不妥、不及时,必将导致更大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生在20世纪六十年代史无前例的“学生风暴”造成了高等教育的混乱。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高等教育发展过快而引起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恶化,学生获得的补偿减少[35]。
在美国和高等学校里,价格与质量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分摊成本与学校的补偿不尽一致,有些最好的学校和某些最差的学校都属于学费昂贵的学校。许多最优秀的学校却是州立大学,学杂费相对比较低[36]。在中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这种反市场行为普遍存在着,即使在同一所高等学校也是如此。所谓一流大学并没有提供与称号媲美的质量,一些民办高校、高职院校收取了高额学费也没有给学生“高额”补偿。
四、学校收取与学生支付[37]
“先买后付帐”(Buy now,pay later)、“先付帐后买”(Pay now,buy later)两种情况下投资者、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是迥然不同的。这就是加雷斯·威廉斯所认为的:“不仅仅是谁付帐谁点唱,而且付帐的方式也是怎么唱的决定因素。同理,支付经费的手段对高等院校及其内部行为者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38]。
根据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必然具体衡量消费一种产品或服务所得到的效用水平和满足程度。这实际牵涉到谁给教育定价问题。决定教育服务的价格有两方面:一是学生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需求价格,一是生产者学校愿意接受的供给价格。两者的均衡形成教育价格。我国现有的成本核算和价格决策方式是国家主义的,在成本分担的理论与实践中,我们考虑问题的思想基础是国家主义或高等学校中心论。我们一直习惯于强调国家、高等学校对学费标准和尺度的掌握与把持,学费一般是由国家、高等学校计算、规定的。一般由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层次、专业特征、基本建设以及学校运行支出等要素,预先测定成本,然后按比例分摊在学生身上,于是得出应向学生收取学费的多少。这显然是有充分的理由的,因为这些都应计入教育成本。在这个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学生作为主要当事人没有表达愿意和要求的机会和权力,而国家和高等学校似乎也认为,学生没有表达的必要和可能,因为自己是“按本”收费的。学生只是教育价格的强制接受者。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学生是不公平的。按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可视为信息不对称:学生无法知晓、不能判断将接受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正如贝尔所指出的:在我们的核算系统中,是用“投入”成本、而不是用产出价值来确定的。……度量教育的价值,用的是教师的工资和设备的成本,而不是学生获得的知识所创造的价值[39]。
因此,我们转换角度提出“学生支付”而非学校收取,一方面在于强调学费定价绝不能仅仅由学校单方面做出并从外部“强加”给学生,而应由供求双方根据所提供实际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来协定。学生可以预支学费,但如果学校提供的教育并非“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学生应能够索回“超值”的部分;另一方面在于突出学生在学费问题上的主体、主动的地位,维护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力,建立学生、学校之间的平等关系,尽而推动高等学校教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显然,从学校收取转为学生支付不是简单的学生和学校之间主客关系的调整,更是教育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是学生作为教育投资者、消费者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中主体性的确立。过去,学生付费行为是教学及服务的原因而不是目的,即“因为”学生付费所以学校提供教学服务,而在学生支付框架里,学生付费成了目的,教学及服务是“为了”学生付费。这样,一方面,容易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主体性的存在和发挥有了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促使学校、教师改进管理和教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我们倡导学生支付,不仅在于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还能防止教育价格欺诈。“如果大学和学院主要依靠消费者提供的经费作为投入来源,那么它们就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满足学生的愿望,并根据其下属单位满足学生愿望的程度和为院校提供收入的多少来奖励这些单位”[40]。在中国,收费制度改革后,学生的需要和愿望不仅没有得到必要的满足,学校、教师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反而每况愈下。这里就存在教育价格欺诈。中国高校普遍地存在教育消费欺诈,而这不会影响学校照常定价、正常收费。一些名牌大学的名牌教授很难让学生碰上一面、导师不认识自己的学生,大学里的“大家”从事教学活动的越来越少,教学只是可有可无的副业,而科学研究成为他们的主业。对于慕名而来的学生来说没有获得可接受的、应接受的教育是极端不经济、不划算的。
目前,世界高等教育经费支付方式基本奉行院校模式,即把经费交给学校统一管理、支配,虽然这些费用实际是用于学生的。付钱给高等学校比付钱给个人再让他们上学更简便。这也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弗里德曼“教育券”难以大规模展开的原因。学生入学人数仍是世界各国国家分配经费的最重要的标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显然,是学生给高等教育带来了国家投资,没有学生国家就不会提供拨款,学生多则多拨款、少则少拨款。对高等学校来说,学生是国家投资的直接原因。记得北京大学某领导曾算过:北京大学学生所缴学费不济学校通过奖学金等形式返还给学生的支出。实际上,他没有注意到,学生给北京大学带来了巨大的国家公共财政拨款。我们认为,既然国家已经根据招生计划划拨了培养费,学生的学费可以根据所接受教育的多寡和好坏阶段性地支付学费,而不像现在,教学活动还没有开始,也不知质量如何,高等学校就已经把学生学费攥在自己手里。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也不根据所受教育的多少进行决算。
因此,实行高等教育价格听证是对学生支付的必要补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铁路运输不得不接受“价格听证”,基础教育收费也有了听证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在2002年6月联合发出通知,我国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我们相信,高等教育的巨额收费的听证制时代就要到来,收费制度会更加合理规范,体现国家、高校、学生的权力和责任,并成为一种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
[1] 教育—财富蕴藏其中[R].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61.
[2] 叶忠.论当前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功能[J].教育与经济,2000(1).
[3] 胡建华.对高校学费标准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1(1).
[4] 董辅réng@①.发展教育产业能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J].教育发展研究,1999(7).
[5] Amartya Sen,Does Ethics Make Economic Sense?In Paul M.Munus ed.The Ethics of Business in a Global Economy,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53.
[6] 【法】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著,车槿山译.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3.
[7] 参见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理论[J].理论前沿,2001(2).
[8][38][40] 【美】伯顿·克拉克主编,王承绪、徐辉、郑继伟、张伟平、张民选译.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M].杭州: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102、79、97.
[9] 吴易风、刘凤良、吴汉洪.西方经济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3-24.
[10] 王守恒主编.教育动力论[M].北京:中国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00.
[11] 王善迈主编,曲恒昌、曾晓东著.西方教育经济学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
[12] 李同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106.
[13] 王焱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 《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几对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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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日本朋友指出:大学毕业证书也就是一张通过了入学考试,并且交了大量学费学校出具的发票[29]。这发票能不能拿到社会上“报销”,那就要看学校补偿的质与量。近年来,学生拖欠学费的报道经常见诸于报端,学生欠费现象走向普遍,在一些院校非常严重[30]。武汉化工学院在2001年秋“铁碗追缴学费”,用红头文件宣布:对逾期未交学费者停学。其中有7人选择停学打工[31]。“他们为什么没有还贷”,[32]这一提问确实值得大家思考。有人在研究学费拖欠问题时探究出了其中的三条原因:经济困难;心理原因;管理原因[33]。我们认为造成学费拖欠最重要的、最客观的原因是学费过于昂贵和学校补偿过于贫乏。中国教育报曾有报道说,一些学生对高等学校教学资源、教师素质和教学态度很不满意,但又无法通过合适的渠道改善,而在一些高等学校却存在许多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34]。两种现象并存有其必然的联系和内在的相关性,处理不妥、不及时,必将导致更大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生在20世纪六十年代史无前例的“学生风暴”造成了高等教育的混乱。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高等教育发展过快而引起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恶化,学生获得的补偿减少[35]。
在美国和高等学校里,价格与质量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分摊成本与学校的补偿不尽一致,有些最好的学校和某些最差的学校都属于学费昂贵的学校。许多最优秀的学校却是州立大学,学杂费相对比较低[36]。在中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这种反市场行为普遍存在着,即使在同一所高等学校也是如此。所谓一流大学并没有提供与称号媲美的质量,一些民办高校、高职院校收取了高额学费也没有给学生“高额”补偿。
四、学校收取与学生支付[37]
“先买后付帐”(Buy now,pay later)、“先付帐后买”(Pay now,buy later)两种情况下投资者、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是迥然不同的。这就是加雷斯·威廉斯所认为的:“不仅仅是谁付帐谁点唱,而且付帐的方式也是怎么唱的决定因素。同理,支付经费的手段对高等院校及其内部行为者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38]。
根据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必然具体衡量消费一种产品或服务所得到的效用水平和满足程度。这实际牵涉到谁给教育定价问题。决定教育服务的价格有两方面:一是学生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需求价格,一是生产者学校愿意接受的供给价格。两者的均衡形成教育价格。我国现有的成本核算和价格决策方式是国家主义的,在成本分担的理论与实践中,我们考虑问题的思想基础是国家主义或高等学校中心论。我们一直习惯于强调国家、高等学校对学费标准和尺度的掌握与把持,学费一般是由国家、高等学校计算、规定的。一般由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层次、专业特征、基本建设以及学校运行支出等要素,预先测定成本,然后按比例分摊在学生身上,于是得出应向学生收取学费的多少。这显然是有充分的理由的,因为这些都应计入教育成本。在这个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学生作为主要当事人没有表达愿意和要求的机会和权力,而国家和高等学校似乎也认为,学生没有表达的必要和可能,因为自己是“按本”收费的。学生只是教育价格的强制接受者。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学生是不公平的。按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可视为信息不对称:学生无法知晓、不能判断将接受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正如贝尔所指出的:在我们的核算系统中,是用“投入”成本、而不是用产出价值来确定的。……度量教育的价值,用的是教师的工资和设备的成本,而不是学生获得的知识所创造的价值[39]。
因此,我们转换角度提出“学生支付”而非学校收取,一方面在于强调学费定价绝不能仅仅由学校单方面做出并从外部“强加”给学生,而应由供求双方根据所提供实际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来协定。学生可以预支学费,但如果学校提供的教育并非“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学生应能够索回“超值”的部分;另一方面在于突出学生在学费问题上的主体、主动的地位,维护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力,建立学生、学校之间的平等关系,尽而推动高等学校教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显然,从学校收取转为学生支付不是简单的学生和学校之间主客关系的调整,更是教育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是学生作为教育投资者、消费者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中主体性的确立。过去,学生付费行为是教学及服务的原因而不是目的,即“因为”学生付费所以学校提供教学服务,而在学生支付框架里,学生付费成了目的,教学及服务是“为了”学生付费。这样,一方面,容易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主体性的存在和发挥有了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促使学校、教师改进管理和教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我们倡导学生支付,不仅在于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还能防止教育价格欺诈。“如果大学和学院主要依靠消费者提供的经费作为投入来源,那么它们就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满足学生的愿望,并根据其下属单位满足学生愿望的程度和为院校提供收入的多少来奖励这些单位”[40]。在中国,收费制度改革后,学生的需要和愿望不仅没有得到必要的满足,学校、教师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反而每况愈下。这里就存在教育价格欺诈。中国高校普遍地存在教育消费欺诈,而这不会影响学校照常定价、正常收费。一些名牌大学的名牌教授很难让学生碰上一面、导师不认识自己的学生,大学里的“大家”从事教学活动的越来越少,教学只是可有可无的副业,而科学研究成为他们的主业。对于慕名而来的学生来说没有获得可接受的、应接受的教育是极端不经济、不划算的。
目前,世界高等教育经费支付方式基本奉行院校模式,即把经费交给学校统一管理、支配,虽然这些费用实际是用于学生的。付钱给高等学校比付钱给个人再让他们上学更简便。这也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弗里德曼“教育券”难以大规模展开的原因。学生入学人数仍是世界各国国家分配经费的最重要的标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显然,是学生给高等教育带来了国家投资,没有学生国家就不会提供拨款,学生多则多拨款、少则少拨款。对高等学校来说,学生是国家投资的直接原因。记得北京大学某领导曾算过:北京大学学生所缴学费不济学校通过奖学金等形式返还给学生的支出。实际上,他没有注意到,学生给北京大学带来了巨大的国家公共财政拨款。我们认为,既然国家已经根据招生计划划拨了培养费,学生的学费可以根据所接受教育的多寡和好坏阶段性地支付学费,而不像现在,教学活动还没有开始,也不知质量如何,高等学校就已经把学生学费攥在自己手里。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也不根据所受教育的多少进行决算。
因此,实行高等教育价格听证是对学生支付的必要补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铁路运输不得不接受“价格听证”,基础教育收费也有了听证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在2002年6月联合发出通知,我国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我们相信,高等教育的巨额收费的听证制时代就要到来,收费制度会更加合理规范,体现国家、高校、学生的权力和责任,并成为一种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
[1] 教育—财富蕴藏其中[R].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61.
[2] 叶忠.论当前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功能[J].教育与经济,2000(1).
[3] 胡建华.对高校学费标准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1(1).
[4] 董辅réng@①.发展教育产业能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J].教育发展研究,1999(7).
[5] Amartya Sen,Does Ethics Make Economic Sense?In Paul M.Munus ed.The Ethics of Business in a Global Economy,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53.
[6] 【法】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著,车槿山译.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3.
[7] 参见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理论[J].理论前沿,2001(2).
[8][38][40] 【美】伯顿·克拉克主编,王承绪、徐辉、郑继伟、张伟平、张民选译.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M].杭州: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102、79、97.
[9] 吴易风、刘凤良、吴汉洪.西方经济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3-24.
[10] 王守恒主编.教育动力论[M].北京:中国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00.
[11] 王善迈主编,曲恒昌、曾晓东著.西方教育经济学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
[12] 李同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106.
[13] 王焱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 《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几对关系(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