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公立高校的学费
报道——《尊重并敢于挑战“权威”》,《文汇报》2001年6月26日。)这些有误的估算方法,不也存在着对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的界定上的混沌么?
怎样确定这些考量因素的权重?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至今都不多,却并非不重要。最近,王康平博士明确提出的高等教育“学费计算基准是以教育成本还是以承受能力为主”的问题,(注:王康平:《高校学费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0-121页。)是一个很少为人注意,而又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各考量因素的权重之确定不容易,对居民承受能力就有不同的评鉴结果。一种评鉴结果是,就现在的学费额度而言,居民有经济能力予以承担,其依据是居民的收入、消费和储蓄的实况。(注:詹克波、陈国维:《居民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析》,《教育与经济》1997年第2期,第35-39页。)此外,从实际教育投资行为来看,城镇居民用于教育的投资平均已占家庭支出的8.3%,这已超出了用于房屋的平均支出(7.1%),从而成为他们的重要投资。(注:游清泉:《民间教育投资外流不容忽视》,《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7日。)再者,居民有强烈的教育投资意愿。2002年初的一项全国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第一动机是教育消费。(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表明,2002年二季度,按选择的储户人数多少,列前几位的储蓄动机分别是:教育费(19.8%),养老(13.6%),买(建)房或装修(11.9%),防病、失业或意外(11.1%)。见《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7月8日。)
另一种评鉴结果并未忽视这些有关居民的物资基础、投资行为和投资意愿等方面的现状,但认为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学费水平“已经达到居民个人及家庭承受能力的较高值了”。(注:张万朋、王千红:《也谈高教扩招增加学费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教育与经济》2000年第2期,第40-43页。)此类评鉴,往往对前一评鉴未考虑到所有群体,特别未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评鉴承受力时,需评鉴的主要客体无疑是占总数将近80%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这几类家庭的承受能力,从教育部财务司提供的下述数据可见一斑:目前大陆高校中需要接受不同程度资助的贫困生已高达300万名,占大学生总数的四分之一,且城市贫困生的数量最近有所增加。(注:转引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21日的报道,题为《中国高校贫困生已是300万大军》。)再看城市居民的反应:在沪、京、穗三市对部分居民的调查显示,关于目前各类教育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增长速度,有54.3%的人认为“已过快”,26.6%的人认为“基本合适”,而认为“慢了”的人仅为13.1%。(注: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转引自《北京晚报》2001年10月10日,题为《教育支出膨胀过快半数家庭难以承受》。)半数居民表示的学校收费增长速度超过了他们承受能力的这一感受,在评鉴时没有理由不予考虑。
在以上三种评鉴中,前一评鉴存在着对居民教育投资能力的误释。由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居民存款总额已不足以说明其教育投资能力,教育投资意愿,不等于实际的教育投资能力;很多贫困家庭的子女未因高校收取学费而失学,这并不表明其家庭肯定有支付能力。(注:余秀兰:《要正确估计老百姓的教育投资能力》,《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9期,第63-64页。)在这种情况下,想从两种评鉴结果作一抉择,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即便如此,也仅仅满足了为解决“是以教育成本还是以承受能力为主”的问题所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结束语
作为社会、教育一大进步的高等教育学费制在其施行中需防范四种危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在对高等教育“社会价值”的片面理解下,在经费问题上过分强调国家与高教脱钩的政策有两种危险:一种是可能会导致过分要求“成本回收”,另一种是过多地要求高教机构开展的各种活动“商业化”,使高等教育将难以履行其主要职责。这里提及的过分要求“成本回收”,以及过多地要求各种活动“商业化”,(注:赵中建选编《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56、143页。)在中国大陆学界既有坚定的支持者,又有激烈的反对者。笔者属于后一学术阵营,强调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减少高教公共经费,并将大部分负担转移给家庭,那只会加剧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注:张人杰:《“教育产业化”的命题能成立吗?》,《教育评论》2000年第1期。)教育部主管最近也重申不能过分强调把提高学费标准作为解决高校经费不足的主要途径,收费不能代替各级政府对公立高校的必要投入。
学费制的施行可能还有两种危险。一种是对弱势群体主体性的忽视。诚然,自1987年以来,此间已逐步建立起包括“奖、贷、助、补、减”五个方面的助学体系。1999年开始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试点),以及2000年起实行的无担保(信用)贷款,使助学体系更趋完善,弱势群体受到关注。不过,尚需克服把对弱势群体的扶助视为“恩典”的观念,承认这种扶助是构建一个健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要力戒把弱势群体当成“物”来客体化的毛病,承认弱势群体一样有其主体性。
另一种危险是教育高消费在刺激教育消费的同时,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费,还使人们对教育消费的预期加重,其结果是大大降低了教育消费对经济的启动作用。
但愿这些都是杞人忧天。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本森(Benson)在1995年提出可用来判断教育财政体制好坏的三个通用原则或标准,——资金投入充足与否、资源获得与分配的效率高低、以及资源获得与分配是否公平,在学费的后续研究中应受到更多重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钅加奇
@②原字为目加潦去氵
《论大陆公立高校的学费(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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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这些考量因素的权重?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至今都不多,却并非不重要。最近,王康平博士明确提出的高等教育“学费计算基准是以教育成本还是以承受能力为主”的问题,(注:王康平:《高校学费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0-121页。)是一个很少为人注意,而又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各考量因素的权重之确定不容易,对居民承受能力就有不同的评鉴结果。一种评鉴结果是,就现在的学费额度而言,居民有经济能力予以承担,其依据是居民的收入、消费和储蓄的实况。(注:詹克波、陈国维:《居民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析》,《教育与经济》1997年第2期,第35-39页。)此外,从实际教育投资行为来看,城镇居民用于教育的投资平均已占家庭支出的8.3%,这已超出了用于房屋的平均支出(7.1%),从而成为他们的重要投资。(注:游清泉:《民间教育投资外流不容忽视》,《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7日。)再者,居民有强烈的教育投资意愿。2002年初的一项全国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第一动机是教育消费。(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表明,2002年二季度,按选择的储户人数多少,列前几位的储蓄动机分别是:教育费(19.8%),养老(13.6%),买(建)房或装修(11.9%),防病、失业或意外(11.1%)。见《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7月8日。)
另一种评鉴结果并未忽视这些有关居民的物资基础、投资行为和投资意愿等方面的现状,但认为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学费水平“已经达到居民个人及家庭承受能力的较高值了”。(注:张万朋、王千红:《也谈高教扩招增加学费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教育与经济》2000年第2期,第40-43页。)此类评鉴,往往对前一评鉴未考虑到所有群体,特别未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评鉴承受力时,需评鉴的主要客体无疑是占总数将近80%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这几类家庭的承受能力,从教育部财务司提供的下述数据可见一斑:目前大陆高校中需要接受不同程度资助的贫困生已高达300万名,占大学生总数的四分之一,且城市贫困生的数量最近有所增加。(注:转引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21日的报道,题为《中国高校贫困生已是300万大军》。)再看城市居民的反应:在沪、京、穗三市对部分居民的调查显示,关于目前各类教育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增长速度,有54.3%的人认为“已过快”,26.6%的人认为“基本合适”,而认为“慢了”的人仅为13.1%。(注: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转引自《北京晚报》2001年10月10日,题为《教育支出膨胀过快半数家庭难以承受》。)半数居民表示的学校收费增长速度超过了他们承受能力的这一感受,在评鉴时没有理由不予考虑。
在以上三种评鉴中,前一评鉴存在着对居民教育投资能力的误释。由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居民存款总额已不足以说明其教育投资能力,教育投资意愿,不等于实际的教育投资能力;很多贫困家庭的子女未因高校收取学费而失学,这并不表明其家庭肯定有支付能力。(注:余秀兰:《要正确估计老百姓的教育投资能力》,《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9期,第63-64页。)在这种情况下,想从两种评鉴结果作一抉择,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即便如此,也仅仅满足了为解决“是以教育成本还是以承受能力为主”的问题所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结束语
作为社会、教育一大进步的高等教育学费制在其施行中需防范四种危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在对高等教育“社会价值”的片面理解下,在经费问题上过分强调国家与高教脱钩的政策有两种危险:一种是可能会导致过分要求“成本回收”,另一种是过多地要求高教机构开展的各种活动“商业化”,使高等教育将难以履行其主要职责。这里提及的过分要求“成本回收”,以及过多地要求各种活动“商业化”,(注:赵中建选编《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56、143页。)在中国大陆学界既有坚定的支持者,又有激烈的反对者。笔者属于后一学术阵营,强调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减少高教公共经费,并将大部分负担转移给家庭,那只会加剧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注:张人杰:《“教育产业化”的命题能成立吗?》,《教育评论》2000年第1期。)教育部主管最近也重申不能过分强调把提高学费标准作为解决高校经费不足的主要途径,收费不能代替各级政府对公立高校的必要投入。
学费制的施行可能还有两种危险。一种是对弱势群体主体性的忽视。诚然,自1987年以来,此间已逐步建立起包括“奖、贷、助、补、减”五个方面的助学体系。1999年开始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试点),以及2000年起实行的无担保(信用)贷款,使助学体系更趋完善,弱势群体受到关注。不过,尚需克服把对弱势群体的扶助视为“恩典”的观念,承认这种扶助是构建一个健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要力戒把弱势群体当成“物”来客体化的毛病,承认弱势群体一样有其主体性。
另一种危险是教育高消费在刺激教育消费的同时,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费,还使人们对教育消费的预期加重,其结果是大大降低了教育消费对经济的启动作用。
但愿这些都是杞人忧天。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本森(Benson)在1995年提出可用来判断教育财政体制好坏的三个通用原则或标准,——资金投入充足与否、资源获得与分配的效率高低、以及资源获得与分配是否公平,在学费的后续研究中应受到更多重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钅加奇
@②原字为目加潦去氵
《论大陆公立高校的学费(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