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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


应当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发,加盖法院印章,并向发送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收受《请予立案侦察函》的公安机关将《请予立案侦察函》及其他证据材料作为举报材料,应当在3日内决定立案侦察。如果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侦察,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侦察之日起2日内向法院发送《不予立案侦察通知书》。法院认为必要,经审委会讨论、院长签发,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发送《请予法律监督函》。检察机关在收到《请予法律监督函》2日内决定是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如果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侦察。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行使法律监督权,则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法院发送《不予法律监督决定书》。在收到检察机关《不予法律监督决定书》书后,法院认为必要,在经审委会讨论后、院长签发,向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发送《请予督促函》。上级检察机关在收到《请予督促函》后2日内作出是否行使督促权的决定。如果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必要,可以作出行使督促权的决定,要求下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下级检察机关在收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必须要求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公安机关在收到同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必须立案侦察。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决定不行使督促权,则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法院发送《不予督促决定书》。至此,法院不得再要求立案侦察。否则,法院将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不利于法院的中立形象。 之所以设定比较紧凑的3日和2日的期限,一是为了在司法拘留15日内完成立案侦察程序,二是为了防止拖延时间过长致使被执行人再行逃逸。当然,如果是在执行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犯罪行为,可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期限办理,不必拘泥于上述期限。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建议“两院一部”共同制定以上规则之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罪犯得到依法惩处,从而为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笔者认为,也只有“两院一部”共同制定以上规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该罪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成为“空白立法”。 最终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刑事处罚,应由当地法院经过审判后依法判决。按照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执行法院的观点(“应当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作为最后的定案结论。 最后,当地法院如果进行地方保护,只能由审判纪律和职业道德予以约束。法律和制度只能规定一个良性的理想状态,故我们只能认为所有法官都是具有正义和良知的社会精英。“依法治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官的公正裁判。当地法院能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官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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