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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


司法组织架构是西方化的,但是日本的法律社会运作确是根植于其本土的。日本的法律是“没有现代的现代化”(棚濑孝雄语)。     2、法理念之国际化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及其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为全世界人民的经贸交往与合作提供了一个统一大市场。但是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生活习惯的人进行交往,必须要建立一种全世界各族人民都能接受的规则来加以约束,使所有违反WTO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只有这样市场才能有效的运作,市场主体才能安心地进行交易。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包括:(1)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要求每一成员平等的对待其他成员,它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贸易规则中的表现和具体化。(2)透明原则,要求成员方公布所制定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不公布不得贯彻实施。(3)自由贸易原则,要求成员方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流动提供方便。中国接受了《WTO协定》就意味着中国接受了自由贸易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成员不应采取破坏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各国间的货物、服务贸易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方建立起与其基本规则一致的贸易措施及法律法规,要求各国政府为经济全球化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保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守其基本规则,使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世界接轨,逐步迈进法治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为全国人民提供更好的物质精神资源。     2、WTO对中国法治环境的影响 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导致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更新,为的是更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更好的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对于一个刚刚加入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来讲,今后的发展将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挑战与机遇同在 ,失败和成功并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口号响彻大江南北,这是件好事,证明我们认识到了原有计划经济的弊端,开始树立起市场意识,并且认识到市场的建立要有法制作为保障。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导向,更好的发挥市场的作用,这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口号的辐射范围虽是大的,但真正贯彻落实起来确有诸多困难:一是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二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一部分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也就是不适合中国的法资源环境,因而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WTO的基本规则是每一个成员国都要遵守的基本规则,是加入WTO要负担的基本义务。各成员国只有用这些基本原则来指导本国的立法,在法律法规中体现WTO基本规则精神,才能使其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我国面对市场经济、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加紧了立法步伐,制定、修改、废除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的是更好地融入世界大市场,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加紧法治建设的进度。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中国入世后,法治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检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形势下,为了能胜任“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责任,我国检察机关必须进行改革,树立起国际化的法理念(国际化的法理念是一种来源于并适宜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化价值趋向,现今国际化的法理念就是符合WTO规则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法理念),探索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的新思路。    3、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趋势     1、中国检察权的正确定位及其作用 要想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首先要明确检察权的性质。时下,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定位问题的讨论可谓是热火朝天、沸沸扬扬。其中有代表的要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倪培兴先生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倪培兴先生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陈卫东教授则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行政权。两位先生各抒己见,据理力争。恩格斯讲过“三权分立是人类对自身的恐惧的产物”。 但我国的政体结构不是西方所谓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行使专门的检察监督权力。笔者认为进行检察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的归属定位都不能更好的发挥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将检察权定位为监督权则会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地行使。这样我国的政体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其中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确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各机关的职能,保证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是向人大这个民选机关负责的。     但是,在为检察权的监督权定位时要明确一点,即监督和办案的关系。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机关,因而应当将反贪局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笔者认为检察权是一种“二次执法权”,也就是“执法保障权”。检察权的执法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院、监狱),通过行使检察监督权,来保障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纠正不法执法行为或不当执法行为。单纯的监督是苍白无力的,尤其是针对权力较大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而赋予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权、渎职犯罪侦查权是必要的。因为监督和办案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监督中能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为案件的查办提供可靠线索;而办案更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手段,是最好的监督。所以,笔者认为将反贪局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的建议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宪法地位和性质

《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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