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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


,抓住入世这个机遇,找准自身在国家政权结构与法制建设中的位置,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保障立法、司法、行政各部门实现世贸规则要求,立足于法律监督这个基源,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发展主题,以维护司法公正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2、检察执法理念之更新及其执法运作模式 为了使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必须对检察机关进行改革。传统体制下的利益既得者有时往往正是改革队伍中的先行者,为的是能在砸掉别家房子的同时能仅拆下自家的一片瓦。传统体制养成的行为惯性促使人们不愿额外付出从而来推陈出新,而是固守常规。中国原有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依靠红头文件来弥补法制不健全;为维护一案实体的公正而不顾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明确的,但是检察权性质定位却引起较多争议,由于检察权的性质定位模糊从而使得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职阶,发挥不了应有的功效;另外,在加入WTO之前,我国的执法理念也是处在一种模糊状态。所有这些都在预示着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项事业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样,我国的检察事业也应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其生存的根本价值定位,但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却常常出现仅重视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情况。改进检察工作执法理念、工作方式是我们应对入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适应入世后的工作,我国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司法考试的实行将使检察队伍的业务理论素质得到一个根本性的提高;机构改革使检察机关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发挥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但是改革要有个根本性的转变,那就是要首先改变现有的检察机关检察执法中不适应世贸规则的执法理念,树立起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执法理念,并在这种理念推动下进行检察改革。在改革中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1)世贸规则是尊重各国主权、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不要求成员国设立与其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不一致的法庭和程序的。(2)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相关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基本方向不变,仍旧是依法治国。     执法理念的更新能引起执法行为的改变,然而单纯的执法理念落实到执法行为,易产生执法的随意性,从而产生执法混乱的现象。这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对象,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自身改革需要克服的问题。现在最为流行的就是类似“民主制度化”、“民主法制化”的口号,制度化、法制化的目的是为了固定化。因而我们以此为鉴,将执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用一种制度化的执法机制来保障执法理念的实现,从而使执法行为统一化、公开化,笔者称之为执法模式。所谓执法模式,就是指一国执法活动的程序化、固定化的规范机制,它是在执法理念的指引下,建立在维护当权阶级中绝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的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固定化的执法程序。唯此才能更好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的加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力度,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而且,制定合理的执法模式对于检      察机关自身统一、公正地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也是必要的。     法理念就像一根红线将本来零散化的法资源这些珍珠串起来,结成漂亮的项链,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它们的使用价值。而执法模式就是法理念这根红线串连法资源这些珍珠的方法。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审美观点,同样,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资源特点,也就选择不同的执法模式。国际化的法理念的终极价值趋向是建立起一种符合全世界人民基础性利益,同时又体现各国特色符合其本国人民根本性利益的法治社会。同样,中国也只有结合自己现有的法资源特点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治社会--与西方其它国家要实现的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其基源(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司法体制)的不同。因此,中国的检察事业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只能在法资源的本土化和法理念的国际化的协调上作好文章,在本国的法资源的土壤上种植全人类共同认可的符合人类本性的法理念的种子,才能在中华大地上生成参天的法治大树。 笔者在前面已经谈到了法资源的本土化问题,大家也了解了世贸组织并不要求各成员国的司法程序统一化,而只要求各成员国在执法理念上,亦即在实体上实现共同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国的法资源特点制定符合其本国实际的司法制度,因为只有符合本国法资源特点的制度、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笔者将这种本国化的司法制度及执法模式称为程序性前奏问题;将这种国际趋同化的理念问题称为实体性的后续问题——两者和谐统一构成了一国的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社会。     3、检察工作执法理念更新的实践性效应 我国检察机关的改革问题是这几年来机构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检察机关更加快了机构改革的步伐。最高人民检察院张穹副检察长在他的《适应入世形势  推进检察改革》一文中谈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检察事业将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并且对检察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构想,尤其提到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制度将为完善我国的公诉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做出贡献。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我国检察系统于2000年在杭州、上海召开了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和公诉改革会议,对当前我国的检察改革提出了根本性要求和建设性建议。之后,各地检察机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阔视野、深化改革,在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方面先后进行了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方式的创新,并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官与书记官分类管理、多媒体示证、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立体诉讼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在入世后新的执法理念的指导下的实践性

《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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