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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机关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确保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同时也提出了职责性的要求——公正执法,也就是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做到公正严格、刚正不阿。我国在去年加入WTO后,各项事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检察事业也不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所要解决的就是过去的老体制与WTO的基本规则不适应的部分的更新问题。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建立世界统一大市场。而我国的旧的经济运行模式是计划经济,这是与市场经济刚好对立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建立在这种经济运行方式指导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司法制度与WTO的基本原则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检察工作在WTO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实现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与时俱进加快改革的步伐。笔者现将从法资源和法理念这两个方面谈一下我国检察工作改革的新思路。     1、法资源之本土化     1、法资源本土化的提出     何谓法资源?笔者认为,法资源就是指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行为意识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物质、文化、伦理道德等的总和,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软资源(法行为意识)和硬资源(法律法规、执法和司法架构及配置等),笔者认为软资源尤为重要。法资源在其定义中就体现出其本土化的特点。关于法资源的本土化问题在中国的研究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的研究可谓是较为完善的,他在专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将法资源的本土化问题论述得可谓是淋漓尽致。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都应当建立在本国的法治资源基础上,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多次提到《秋菊打官司》一例,秋菊和她的乡亲们所分享的关于什么是正义、什么才算合理的看法明显与正式的司法机关所奉行的那套认识不同(当然他们在内部也存在差异),但可惜的是我们在其中却很少看到后者对前者的同情式的理解。这表明当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并不是建立在中国的法资源基础之上的。一个法治现代化论者也许会为秋菊的顽强毅力“反映出的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而高兴,因为这意味着法治社会的“即将到来”,却很少能体会到这种举动后的无数屈辱和辛酸。现代的法学家有可能为秋菊与她的乡亲们的古怪的“说法”感到难以理解,因为这种“说法”是“现代法制的救济工具箱”中所不能提供的;但是他们可能很少意识到秋菊与她的乡亲们的真正的要求正是体现在这种“说法”中的。 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建立在本国的法资源基础上,因为它毕竟不是用来欺瞒世界的“装饰品”,而只能是全国百姓权益的“护卫者”。中国的立法者要关心占全国人民80%以上的农民群众的“说法”,而不是制造一座漂亮的海市蜃楼;中国的执法者要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衡量执法行为的价值标准。我国在向法治社会的殿堂迈进时,要注意到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的可能性,因为法治社会毕竟是要由全社会居民的观念认同和行事方式来实现的。     2、我国法资源的现状——传统与现代并存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农业国家,其中就包含了我国的人文传统价值理念。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熏陶下的中国人以讲究人文伦理道德为人生修养的价值趋向,人们之间用自身的伦理美德和社会舆论来维系和善的关系。在这里舆论起到了法律强制所不能企及的作用。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塑造出中国农民之间的团结互助的关系。在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几乎是零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只有在加强团结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互益式的帮助和体会交往的乐趣。“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之间即使产生了矛盾也不愿诉诸法律,而是借助舆论来修补这张产生了破洞的关系网,加之中国的伦理宣传的“人性本善”的论点,这就使中国居民产生了厌诉的情绪,而信奉教化的作用,这与西方国家基于“人性本恶”的伦理观点引发的诉讼解决纠纷的理念是不同的。当然中国的犯罪高发地是位于人口流动性较大的城市,城市居民的思想观念较农村开化,这正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但是,这种开化的思想是在受到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伦理道德熏陶和仅仅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的洗礼的共同影响下产生的,何者影响更大,不言而喻。     在看到中国的传统体制的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改革开放二十几年对中国的影响确实是巨大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提出以及贯彻执行,使我国人民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法制建设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国民生活水平也是日新月异,逐步提高。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一个新的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它将影响我国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我国的旧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趋向也将产生巨大的冲击。这场挑战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国不想固步自封的话。然而,要想融入这个世界大市场,就必须建立起符合WTO基本规则的完善的法制,确保法治的最大化,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但是这种法制的建立要符合中国人民现有的价值趋向,符合中国人民的行事方式,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制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调解制度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日本的

《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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