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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原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不当,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证据以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     (1)具体行政行为错列行政管理相对人。     如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不服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淄鲁物资供应站长期承租丰台区三路居农工商第五分公司库房一处。后该处库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1999年5月11日,丰台城管大队遂向淄鲁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果洪昭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认定果洪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责令其自行将该违法建设拆除。在本案中,三路居五分公司是涉案标的物的违法建设主体,果洪昭只是标的物承租方淄鲁物资供应站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把处罚对象搞错,丰台城管大队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2)所作的行政决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无事实根据,或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依法是不能维持的。在我院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如郭洪林不服区房管局变更房屋承租人一案。1981年,郭洪林原所在单位分配其公房一间,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后其妻弟邢恩祥借住。1994年9月,在郭洪林不知到的情况下,郭洪林的妻子假冒郭洪林的名义写了同意将承租的公房变更为其妻弟承租的申请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房管部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即将公房承租人由原来的郭洪林变更为邢恩祥。为此,郭洪林认为房管部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房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撤销了房管部门的决定。   又如崔占启不服房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崔占启在右外综合服务楼拆迁项目中有私有房屋若干间。由于崔占启与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协议,房管部门依拆迁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认定崔占启在拆迁范围有产权证房屋三间,所有权及使用权补偿共计56万余元,限期搬迁。崔占启不服,认为房管部门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三间房屋并非住宅,而是从事经营的商业用房,应按商业用房的标准给予补偿。另外,崔占启另有七间房屋属于合法财产而未依法补偿,同时提交了1993年8月房管部门为崔占启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崔占启有产权证房屋七间,因房屋变动,1992年前来进行变更登记,原证已交,新产权证待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不能解释该裁决与其1993年8月书面证明之间的矛盾。且不说其为崔占启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商业用房,仅从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上就可以看出裁决书对崔占启属于合法房屋间数的认定不清。也就是说,该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诉讼中,房管部门自行将裁决书撤销,崔占启撤回了起诉。   (3)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造成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   如桂连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200元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连才驾驶京B-58239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草桥养路费征集站处,进入辅路欲停车交费时,被一民警拦住。民警以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为由开具200元罚款单。桂连才当即提出异议,无果,遂起诉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纠正其违法中没有做任何取证工作,应诉时无法提供桂连才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认识到本案胜诉没有把握,故自行撤销了对桂连才所作的行政处罚。桂连才达到诉讼目的后撤回了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起诉。     (4)具体行政行为对所处理事项定性错误。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处理的事项定性错误,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如薛连福不服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案。丰台区城管大队执法车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将薛连福撞伤,薛当即向122台报警。丰台交通支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做了调查后要求薛次日去交通队处理此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作出“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定。薛连福不服,诉至我院。在诉讼中,丰台交通支队自行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2、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超越法定职权   如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1999年1月14日,丰台区农委作出《关于责令北京市建材自选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定》的行政处罚,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停企业之一。但从执法权限上看,丰台农委并没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我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丰台区农委违反消防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超越了部门管辖权。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对六单位的停产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   (2) 超越部门管辖权。   如高振国不服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1999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一案。1995年,高振国以投标方式承包本队土地一块并与队里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十年。后因高振国劳动力不足,自愿让李旺耕种一半。1998年,底高振国与李旺协商收回这一半土地自己耕种,但李旺不同意。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遂于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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