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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1999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终止高振国与生产队签定的承包合同,让生产队与其二人分别签定各种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据此《处理意见》,将高振国种植的青苗锄掉。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仲裁权由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我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已于1991年10月成立。所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超越了职权。在诉讼中,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自行撤销了《处理意见》,原告高振国自愿撤回了起诉。后经司法程序处理,法院认定高振国1995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判令李旺赔偿高振国青苗损失费。   3、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合法。   如金玉贵、刘毅母子不服公安机关收容遣送一案。1998年前后,金玉贵、刘毅由湖北来京务工经商并按规定办理了暂住证。2000年1月25日晚12时,公安民警将正在家睡觉的金玉贵、刘毅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暂住证的金玉贵将暂住证交给民警并告之刘毅的暂住证在本月22日被人连同钱包盗走,正在青塔派出所补办。公安民警不予核实,更不顾金玉贵提交暂住证的事实,于次日强行将金玉贵、刘毅连同其他70人一并押上列车遣返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金玉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丢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承认收容遣送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4、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现:     (1)作出处理决定时先裁决后取证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张瑞华请求撤销丰台区规划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一案。1999年3月26日,规划局批准张瑞华对私房1.5间原拆原建。在拆除旧房时其邻居曹瑞江、曹瑞刚出面阻止翻建。为此,张瑞华对曹家兄弟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2000年7月21日,规划局认为张张瑞华未在建设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其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已经失效,故责令停工,并向其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但规划局向张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之后,才组织人员到张及其邻居住处调查张申请建房及建房开工情况,属先裁决后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   (2)作出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   如北京连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一案。连季公司职员单玉海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单玉海为工伤,并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但该证明仅向单玉海送达。未向连季公司送达,使连季公司失去了陈述、申辩的机会,被告仅听单玉海的一面之词亦不与公司核实。其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不仅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鉴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丰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在诉讼中,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识到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自行撤销了《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原告自愿撤诉。此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连季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   又如李盛茂、李春香夫妇诉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和新村办事处违法拆除房屋一案。1992年,原告夫妇婚后无房,在自家原猪圈和厕所的地基上建西房两间(共计20平方米)。1999年4月14日,三被告以李盛茂、李春香夫妇所建西房为违法建设为由,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家什搬到路边,将房屋拆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应当拆除房屋应当先由规划管理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再由城管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拆除的,城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强制拆除决定》,方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拆除中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对搬出的物品清点造册,交予当事人。但本案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将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房屋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由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000元。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可以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等等,都是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原因。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也导致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如程桂云诉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不服《教师申诉决定》一案。1999年7月16日,原告所在单位洋桥职业学校决定不再聘任原告为本校教师。程桂云依照《教师申诉办法》,向区教委申诉。区教委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被告作出的决定所适用的规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12月废止,从12月2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办法》。被告1999年8月30日作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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