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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如果这种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那就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赋予人民法院对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司法变更权   如张小利不服丰台公安分局对田杰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张小利与田杰因琐事发生争执,田殴打张并致其轻微伤(偏重)。丰台公安分局田杰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对田杰作出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认定丰台公安分局仅对田杰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畸轻,显失公正,遂变更为对田杰行政拘留3日。   (二)案件外原因   案件外的原因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其主要表现是:     1、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民告官”制度采取消极对待,甚至抵触的态度。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可以不经集体讨论,不需领导审批,就盖章发出。如此行政,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在所难免。     2、一些行政机关缺乏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一些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有的行政机关虽设立了这类机构,但只负责法律宣传工作,不处理有关的行政事项和法律事务。有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调动频繁,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且经常抽去搞其它工作。有些机关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涉及诉讼时,临时抽调其它机构的人员顶替。这种状况,很难保证依法行政。     3、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据了解,在我区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比例相当低。如区规划局执法人员共有27人,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    只有1人,占3.7%。政府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中,有法律专业文凭的人员大都较少。不少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加之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办案的基本知识,致使违法行政行为屡有发生。     4、有的部门、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执法不公     如有的行政部门将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为获取某种好处,违法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以致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     5、现行法律不健全、不配套,法律规范互相冲突,或者法律规定不具体难于操作     行政案件涉及范围广,不少案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而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完备,在执法中常发生无法可依的情况。一些法律规范之间有抵触、冲突,有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的困难。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对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重要性还认识不够,不能从败诉中总结教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违法行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等等,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产生许多不良后果,主要是:     1、在政治上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政,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由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诉讼中败诉,势必降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直接损害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时常败诉,长期下去,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我们的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后果不堪设想。     2、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势必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违法确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所有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等等。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及时正确地履行法院裁判,还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讼累,影响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必然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从而把行政管理相对人卷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力、物力、财力的不必要负担,增加其讼累。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拖着不办。例如花乡农民孙殿权诉花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孙殿权多次请求花乡人民政府对其宅基地使用范围进行确认,花乡人民政府不予确认。诉讼后,法院判决花乡人民政府在一个月之内对孙殿权的宅基地作出确认。判决生效后,在限定的时间内花乡人民政府没有作出确权决定,孙殿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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