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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应研究什么样的“问题”


了这一标准。但与此同时,笔者以为,仅仅根据这一标准是不够的。试想,教育理论的发展与教育实践的改善需要教育研究者去探讨的问题何止一二?可以说有成千上万!作为教育研究者个人来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去一一探讨所有这些问题,他不能不有所选择。这就产生了一个关于确定研究问题的另一种标准的问题,即一个除了上述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之外还必须同时依据的其他标准的问题。
    表1 教育研究的“研究问题”分类
             对研究者而言
             真问题    假问题
对社会  真问题    互通的问题  异己的问题
而言   假问题    私己的问题  炮制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一旦研究者承认教育研究的问题确定,亦即教育研究的具体对象选择必须适应发展教育理论或改善教育实践的需要的话,那么,剩下来的事情其实只有一件,即考虑研究者自身的探究意愿与探究能力,根据这种意愿与能力来确定研究问题。于是,我们便可明确提出关于选择具体研究对象、确定具体研究问题的“内在标准”、“主观标准”的概念。如果说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是一种“利他性标准”的话,那么内在的、主观的标准便是一种“利己性标准”。
  由于意识形态语境的长期影响,“利己”也许还不是一个能为许多人在公众场合明确认可的概念,但任何一个尊重事实的人其实都心知肚明:“利己”其实已成为我们今天在呼吁关注人的主体性、倡导张扬人的个性、强调行动选择同个人生活史之间的关联时所不得不承认、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范畴。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利己,而在于要什么样的“利己”,在于“利己”的同时还必须利他。因此,合理的认识应当是:一方面,舍弃利他性标准去确定研究问题,是对他者、对公众的漠视,是研究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种研究不可能受到外部社会的欢迎;但另一方面,舍弃“利己”性标准而确定研究问题,则是研究者对自身的漠视与压抑,即漠视自己的生活史、压抑自己的意愿,这种研究不仅不可能凸显研究者的个性,甚至会成为研究者的一种痛苦的经历。
  于是,关于教育研究之“研究问题”的“好的”标准也就顺理成章地产生了。这就是:一个“好的”研究问题,应当不论对于教育理论的发展或教育实践的改善来说,还是对于研究者自身的发展来说,都是“真”问题;是同时符合“外在标准”与“内在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利他性标准”与“利己性标准”的问题。
  提出真问题的“内在标准”、“主观标准”,或者说“利己性标准”,目的在于强调研究同研究者自身生活史(含研究生活史)之间的联系。任何真正的研究都必须是研究者的一种生命运动,都必须是研究者自身生活史的产物与延续。(注:吴康宁.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取向研究?[J].教育研究,2000,(9).)
  这至少有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说,同研究者既有经验之间缺少任何关联的问题乃是“无根”的问题,研究者不可能对“无根”的问题作出“合情的”解答,研究者只能进行他有相应经验基础并因此而能产生必要感悟的研究。另一层涵义是说,同研究者现有能力之间相去甚远的问题乃是“无望”的问题,研究者不可能对“无望”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答,研究者只能进行他有相应能力基础并因此而能运用必要研究方法的研究。明知无情而强为,明知无能为勉为,这就逼得研究者不得不说大话、说假话、说空话。
  当然,如前已述,当对教育现实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加以解释与解决的任务历史地落到研究者身上的时候,研究者既便缺少必要的经验基础与能力基础,也不能就此退却,而是应挺身而出,勇敢承担。但这种挺身与承担不应只是一个拍胸脯与拍脑袋的过程,而是意味着必须同时启动、且可能必须始终伴随着一个主动适应、积极学习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扩充经验,增强能力,使原初的“无根”的问题逐渐转变为“有根”的问题,“无望”的问题逐渐转变为“有望”的问题。
  一句话,研究者不能完全抛开自身的生活史去确定研究问题,即便确定了这样的研究问题,也研究不好。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任何真正的研究其实都是研究者自己的研究,任何研究问题其实都是研究者自己的问题,都是研究者在其自身生活史的作用下“看”出来的问题。自身生活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有时也是需要主动予以更新的。
  这,其实也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教育研究的实践屡屡向我们表明的一个基本事实。


教育研究应研究什么样的“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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