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为界,而表现得非常自由。由此,使得许多人将网络视为猎奇与宣泄情绪的场所和寻求隐秘嗜好的同道的途径。于是,在自身不能很好地节制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变得日益淡薄,行为上常常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不相符和冲突的状况。
3.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现实空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受制于各种条件,一定意义上容易规范和控制,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所采用的特殊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到任何组织机构的控制,每个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这符合个性化价值要求。凡事走了极端,问题就出来。许多人沉溺于网络的初衷是通过虚拟生活的满足回避现实的不愉快,如果他有足够的资源使他能够沉溺于网络中而不至于使真实生活狼狈不堪,他也许最终能够在心情好转之后恢复到正常状态。
然而,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自我治疗功能的实现是没有保障的。在许多情况下,放纵比自制更容易发生,结果便可能导致一系列网际自我异化现象。
4.无偿使用网络信息系统,导致入网者数量激增,造成“交通拥挤”,激化了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同时,互联网没有同时态的审计和记录功能,从技术上讲不能有效地对整个互联网进行管理。网络管理的滞后性,导致了网络道德发展随意性。
5.网络运行中,发达国家常常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尽管我们现在要作一个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的“冲浪者”,只需要一部电子计算机,上网所需的各种软件,一部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另外还要交纳不菲的入网费和电话使用费。这还只是对个人,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信息高速公路要花费巨额资金和长期的建设。
在当今世界,信息是种决定性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交流;实际上,只有发达国家才可能率先进入网络社会,并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会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印度学者提出,美国向其它国家的信息输出是为了将其所谓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总干事莫博依说:几家实力雄厚的强跨国公司在信息网络上的称霸程度已接近于文化侵略。后发展国家的文化将受到强势文化的威胁,这无疑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设置了障碍。
二、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
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使用网络,但网络技术本身并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这样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超越技术层面,深刻挖掘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论
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一种体现诚信、公正、“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却是由技术的掌握者制定,他们是与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这种约定是单向的(很少照顾到技术上的弱者),因而是象征性的。
通过网络提供或传播信息的人或集团极多,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其中也难免有一些对社会、国家、他人具有敌对、不满情绪的人,因而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主题与内容也五花八门、不断变化,从人身攻击、不满言论、黄色信息、无聊信息、以及不受欢迎的商业广告,应有尽有。这些信息的广泛而无节制的传播,很可能会有损某些民族、国家、地区、团体,或者某些人(如少年儿童)的道德信仰、道德理想、道德规范或风俗习惯,而网络管理机构却极难检查、监控。
其次,现有网络技术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肆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目前网络管理部门就很难对网络公民上网调阅现实社会中禁止的诸如黄色信息、反动信息等加以确认、控制。至于通过电子函件电子邮件接受诸如此类的信息,就更是难以管理了。当然,互联网络上的每个用户都是有地址和密码的,但黑客们可以组织网络咖啡馆之类,在那儿可以匿名互联,甚至经营互联网络业务的商人们还提供免费联网,利用这种服务可以在一个月内不透露身份地试用这种新媒体,从这种匿名或免费服务上发起攻击、进行非法网络漫游、不适当地获取信息和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就更方便了。
因此必须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但怎样监控,怎样程度地接近秘密才不至破坏秘密,则又是难题。
(二)网络伦理的伦理意味较弱
由于研究起步较晚,人们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遇到如下困难:首先,网络问题的增长速度之快使得人们几乎没有时间对其加以系统思考解决。因此网络伦理往往在形式上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价值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也以道德问题的面目出现,这相对减弱了其伦理意味。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经超越传统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它暗示了要以“科学”替代“
(三)当前网络伦理规范在实践操作上困难重重
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规范的对象”与传统意义下的人不同。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网络的建构,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的过程。从哲学上讲,“虚拟”的实在与现实的实在是什么关系尚有待于人们的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有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无疑,网络的发展是对传统道德规范和法律的一次重大的挑战。
(四)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
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的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约束,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在网络世界,在新的道德规范建设中,会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这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和冲突,必然造成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Internet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这就造成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不具备约束力。
三、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主体根源
前面分析了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理论根源和外部根源,仔细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自身这一最高层次上来,因为人才是伦理规范的主体。
目前,人们对自身存在的物理空间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把网络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这些人更多的停留在把网络视为一种技术、一种“媒体”的层面上。但实际上从信息技术、信息工业和信息进入我们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的现代信息内容的多媒体化,信息联系方式的网络化和信息使用方式的智能化为标志,特别突出地显示了信息的特征:信息资源的无损使用和无损分享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即时共享;信息资源的积累性导致“信息爆炸”、“多媒体文件”和“虚拟现实”的出现;信息资源的公平性的深化极大地摆脱了由于信息传输不便给人的地域限制,引发了超越物理空间的电子空间的出现,展现了世界大同的美好前景。
而且与对生存空间观念上的淡薄相对应的另一个认识上的极端则是信息崇拜。“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于愚忠与盲从。尽管人们并不了解信息对于他们有什么意义,以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信息,却已经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周围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成为时代信仰的‘真十字架’——救世主的标志了。”(注: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北京),1992,P86.)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反而成为英雄壮举。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虚拟社会中,“虚拟性”是最主要的特征,“虚拟的本质”就是“数字化”和“符号化”。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文字、形象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变成了一个符号,或说数字化了。
在网络上,似乎是“符号”与“符号”在进行交往(当然“符号”代表着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对方告诉你,或者你告诉对方,否则交往双方的一切个人信息,另一方都将无从知道。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所引用的一幅画更是精辟: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身边的另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人的形象、身份、特性等的“数字化”,使一切好象是进入一个无踪迹可寻的黑暗世界。
在工业社会中“物的异化”是异化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在信息社会中则是符号异化。在物的异化现象中,主体(人)的创造物本来是主体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创造出来的,是人为达到特定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可是,在异化现象中,物却反过来成为了奴役人、控制人的力量,主体成了被动的、可怜的、受制于物的“成分”。本来是以人的尺度为标准而设计的人物关系,在异化现象中变成了以物的尺度为标准的人物关系。可以看出,物的异化现象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反客为主和工具性压倒目的性。虽然符号异化现象与物的异化现象颇有不同,但二者在以“反客为主 《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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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现实空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受制于各种条件,一定意义上容易规范和控制,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所采用的特殊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到任何组织机构的控制,每个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这符合个性化价值要求。凡事走了极端,问题就出来。许多人沉溺于网络的初衷是通过虚拟生活的满足回避现实的不愉快,如果他有足够的资源使他能够沉溺于网络中而不至于使真实生活狼狈不堪,他也许最终能够在心情好转之后恢复到正常状态。
然而,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自我治疗功能的实现是没有保障的。在许多情况下,放纵比自制更容易发生,结果便可能导致一系列网际自我异化现象。
4.无偿使用网络信息系统,导致入网者数量激增,造成“交通拥挤”,激化了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同时,互联网没有同时态的审计和记录功能,从技术上讲不能有效地对整个互联网进行管理。网络管理的滞后性,导致了网络道德发展随意性。
5.网络运行中,发达国家常常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尽管我们现在要作一个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的“冲浪者”,只需要一部电子计算机,上网所需的各种软件,一部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另外还要交纳不菲的入网费和电话使用费。这还只是对个人,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信息高速公路要花费巨额资金和长期的建设。
在当今世界,信息是种决定性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交流;实际上,只有发达国家才可能率先进入网络社会,并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会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印度学者提出,美国向其它国家的信息输出是为了将其所谓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总干事莫博依说:几家实力雄厚的强跨国公司在信息网络上的称霸程度已接近于文化侵略。后发展国家的文化将受到强势文化的威胁,这无疑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设置了障碍。
二、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
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使用网络,但网络技术本身并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这样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超越技术层面,深刻挖掘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论
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一种体现诚信、公正、“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却是由技术的掌握者制定,他们是与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这种约定是单向的(很少照顾到技术上的弱者),因而是象征性的。
通过网络提供或传播信息的人或集团极多,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其中也难免有一些对社会、国家、他人具有敌对、不满情绪的人,因而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主题与内容也五花八门、不断变化,从人身攻击、不满言论、黄色信息、无聊信息、以及不受欢迎的商业广告,应有尽有。这些信息的广泛而无节制的传播,很可能会有损某些民族、国家、地区、团体,或者某些人(如少年儿童)的道德信仰、道德理想、道德规范或风俗习惯,而网络管理机构却极难检查、监控。
其次,现有网络技术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肆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目前网络管理部门就很难对网络公民上网调阅现实社会中禁止的诸如黄色信息、反动信息等加以确认、控制。至于通过电子函件电子邮件接受诸如此类的信息,就更是难以管理了。当然,互联网络上的每个用户都是有地址和密码的,但黑客们可以组织网络咖啡馆之类,在那儿可以匿名互联,甚至经营互联网络业务的商人们还提供免费联网,利用这种服务可以在一个月内不透露身份地试用这种新媒体,从这种匿名或免费服务上发起攻击、进行非法网络漫游、不适当地获取信息和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就更方便了。
因此必须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但怎样监控,怎样程度地接近秘密才不至破坏秘密,则又是难题。
(二)网络伦理的伦理意味较弱
由于研究起步较晚,人们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遇到如下困难:首先,网络问题的增长速度之快使得人们几乎没有时间对其加以系统思考解决。因此网络伦理往往在形式上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价值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也以道德问题的面目出现,这相对减弱了其伦理意味。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经超越传统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它暗示了要以“科学”替代“
伦理”的倾向。也正因此,网络行为主体常会将这种缺乏道德共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
(三)当前网络伦理规范在实践操作上困难重重
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规范的对象”与传统意义下的人不同。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网络的建构,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的过程。从哲学上讲,“虚拟”的实在与现实的实在是什么关系尚有待于人们的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有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无疑,网络的发展是对传统道德规范和法律的一次重大的挑战。
(四)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
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的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约束,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在网络世界,在新的道德规范建设中,会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这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和冲突,必然造成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Internet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这就造成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不具备约束力。
三、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主体根源
前面分析了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理论根源和外部根源,仔细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自身这一最高层次上来,因为人才是伦理规范的主体。
目前,人们对自身存在的物理空间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把网络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这些人更多的停留在把网络视为一种技术、一种“媒体”的层面上。但实际上从信息技术、信息工业和信息进入我们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的现代信息内容的多媒体化,信息联系方式的网络化和信息使用方式的智能化为标志,特别突出地显示了信息的特征:信息资源的无损使用和无损分享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即时共享;信息资源的积累性导致“信息爆炸”、“多媒体文件”和“虚拟现实”的出现;信息资源的公平性的深化极大地摆脱了由于信息传输不便给人的地域限制,引发了超越物理空间的电子空间的出现,展现了世界大同的美好前景。
而且与对生存空间观念上的淡薄相对应的另一个认识上的极端则是信息崇拜。“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于愚忠与盲从。尽管人们并不了解信息对于他们有什么意义,以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信息,却已经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周围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成为时代信仰的‘真十字架’——救世主的标志了。”(注: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北京),1992,P86.)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反而成为英雄壮举。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虚拟社会中,“虚拟性”是最主要的特征,“虚拟的本质”就是“数字化”和“符号化”。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文字、形象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变成了一个符号,或说数字化了。
在网络上,似乎是“符号”与“符号”在进行交往(当然“符号”代表着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对方告诉你,或者你告诉对方,否则交往双方的一切个人信息,另一方都将无从知道。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所引用的一幅画更是精辟: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身边的另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人的形象、身份、特性等的“数字化”,使一切好象是进入一个无踪迹可寻的黑暗世界。
在工业社会中“物的异化”是异化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在信息社会中则是符号异化。在物的异化现象中,主体(人)的创造物本来是主体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创造出来的,是人为达到特定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可是,在异化现象中,物却反过来成为了奴役人、控制人的力量,主体成了被动的、可怜的、受制于物的“成分”。本来是以人的尺度为标准而设计的人物关系,在异化现象中变成了以物的尺度为标准的人物关系。可以看出,物的异化现象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反客为主和工具性压倒目的性。虽然符号异化现象与物的异化现象颇有不同,但二者在以“反客为主 《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