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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内容提要】网络是现代进步的一个坐标,它给人类带来美妙享受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网络技术及其运行的不完善有关,也与网络中人性的异化有关;既有网络伦理自身的理论根源,也有网络运行的外部根源。本文旨在揭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以便为问题的解决和控制提供有价值的思路。
【摘  要  题】专题探讨
【关  键  词】网络/网络伦……
【  正  文】
    网络(Network),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它蕴藏了巨大的潜能,但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建设的发展,也带来了道德冷漠、人际情感疏远、网民隐私受到侵犯、安全受到威胁等网络伦理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应该”如何使用网络;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其负面作用;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而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无疑有助于认识和把握网络伦理问题的实质,并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和控制提供有价值的思路。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内部根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愈发广泛地承认:现代技术是现代文明得以建立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文明的未来将被技术控制和决定。网络虚拟社会伦理问题的产生同样也离不开支撑虚拟社会繁荣的网络技术层面上的根源。
    (一)网络技术及网络建设“先天不足”
  1.从网络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的建立始于军事需要。
  1957年美国国防部(DoD)组建了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开始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并组建了互联网(Internet)的前身:阿帕网(ARPANET)。
  在互联网建立之前,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更谈不上对网络辅以必要的人文关怀,这种缺乏论证的表现是:“在科技发展的历程中,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层往往有意无意把伦理因素视为无关宏旨的因素而略去,由此引发了诸多伦理、法律等社会问题。”(注:宋建国:《生命哲学》,《世界科技与发展》(成都),1999,5:P79~83.)事实上,“技术决不仅仅意味着由所谓科学真理决定的正确无误的应用,科技的发展使风险内在于现代技术的构成要素。”(注: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出版社,1987,P30.)自然,这种风险也包括对伦理道德所造成的解构与重构。
  自从1988年莫立斯蠕虫在Internet上蔓延、造成经济损失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事件发生以来,网络伦理问题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日见突出。
  在托夫勒看来,当我们目睹工业文明的机构一个接一个地在无效和腐败的泥潭中崩溃时,我们已经闻到了这种衰亡着的文明“道德”腐烂的气息,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创造一个新的文明”和道德。
  我们这里不去研究托夫勒对文明发展过程的阶段划分是否正确和合理,也不去论证究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强度和表现在什么方面,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他通过对信息时代众多现象的观察,较敏感地发现了人类道德问题上的新情况,正确地指出了随着人类信息交往方式的变化,人类将出现新的,并且也需要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
  2.网络技术的特点易于诱发伦理问题。
  首先,网络的快捷、便利和虚拟的特点易于导致大量的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侵犯人们的道德心理,抑制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致使群体道德水平下降。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面相对狭窄,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以家庭、家族、邻里、亲友以及充分放大了的家庭——国家的方式存在和维系着。在熟人圈里,人们至少也要努力做得没有让人说三道四、指指点点之处,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干不出来。但一旦进入周围没有熟人的公共社会,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是很容易崩溃的。
  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就是一些“私德”尚可的人,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往往却表现不出应有的公德。相反,“反正没有人认识我”这种意识,恰恰成为一些人无视公德的最好借口。似乎只要避开了对自己有实质约束力的监督、管理者的目光,我干什么都可以。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发现,对不顾社会公德的人、对违纪犯法的人,最常用、最有效,大多时候也最具威摄力的一招,也就是“以毒攻毒”,即“通知原单位”,或公开曝光。这样这些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极有可能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得以放大,从而成为现实社会中伦理规范难以调节和整合的社会顽症。
  其次,年轻一代过多地依赖电脑网络,书本阅读、亲身实践、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弱化,使之获取知识的方式变成一种“快餐模式”;商业化运作的网络公司及时地抓住了人们的这种文化消费心态,为了留住网民,在网络内容上追求流行化、花边化甚至庸俗化,网络和传媒对网络交往的宣传也有很多言过其实之处。其中许多内容很难说是积极的文化消费,这就是网络的传媒运作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网络信息内容被视为网站的馈赠,既然是馈赠,内容的质量就被放在第二甚至第三位考虑了,这种情况在个人网页的情形中也同样存在。整天泡在网络中的人时常容易放弃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特别兴趣或爱好。特别是在同一文化传统、同一教育模式、同一“小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日渐趋同,甚至成了“模式化的人”,这就极有可能造成知识匮乏,文化退步及人的道德素质的下降。
  此外,网络技术的兼容性使伦理主体无所适从。脱离国家的电子空间不具有建立强有力秩序的能力。我们知道超国家主义在建立电子空间规范方面的否定性意见,那就是如尼葛洛庞帝所说,“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但是,应该由谁来确立电子空间的法律呢?对这一重大问题,大多是语焉不详。一部分人是主张国际网络组织和网民自发的形成规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事实,网络组织本身的法制能力是很弱的,它目前的处罚手段无非是断绝交往,从道义上谴责或者给其造成一些麻烦。这种情况的形成不是偶然的。现有的电子空间以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为构架,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原先的设计目的只是便于学术交流,它在性质上是开放的、松散的。有人称它是“无政府主义的乐园。”它在网络上各责任主体的控制方面先天不足,不足以充当自我规范的重任。特别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两个“社会”之中。一个是原子分子构成的现实世界,一个是数字符号构成的网络虚拟世界。现实约束人们的个性,而网络则鼓励、放任人的个性;现实中的人们要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而网络可使人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以某种面目来表现自己。网络世界使人们认识到自身的二重性,如何表现自我就看个人的选择。假如人们没有良好的“自律”和严格的“他律”就很容易引发伦理问题。
  3.网络虚拟社会结

构的开放性是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在全球性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架联网的计算机,与整个网络世界、与所有“网络人”进行交往。网络交往面的急剧扩大,交往层次的增多,交往内容的日益丰富,交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人们的社会关系,包括道德关系日益丰富复杂化了;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的信息社会里,人们很难做到在必要时“封闭”起来,以保守属于自己的秘密。当下,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很容易在网上交流,网络文化以几何级数的形式发展;网络中形形色色的道德观念相互存在,其结果就是,道德的多源性导致道德冲突等问题孕育而生。
  (二)网络运行“后天发育不良”
  网络技术自身的“先天不足”,在网络社会的运行中,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便暴露无疑。
  1.在虚拟社会中,网络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是网络建设和使用的主要参与者。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亲自参与游戏,游戏的公平公正也就无法体现。
  利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型的宣传,这种强加于人的做法会造成别人的信箱充斥无用的信息而影响正常工作。曾经有一位用户有意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做广告,向诸多的用户,无论是认识还是不认识的,连连发送数封明显商业性的广告邮件,这引起了众多用户的愤恨,很多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发地一起反其道而行之,向这位“不速之客”发起了正当的“围攻”,几分钟之内就使其信箱膨涨,最终崩溃,而且几天内不让其恢复正常工作。可见,在网络上人们自身已经将网络管理权力接了过来,自己自主、自觉地充当起了管理者。但是、这样的报复性行为确是有悖我们的法律精神和道德标准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相互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可控制信息的群体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注: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2.P16.)
  2.网络运行具有“数字化”的特点,数字化的最终结果就是“虚拟化”。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在虚拟社会,人们的交往以字符

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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