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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


稳定的社会环境。“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上有着其他部门不同的特色。一是通过刑事审判,坚决依法严惩各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投资创业者营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空间。二是通过民事审判,钝化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促进建立新型、和谐、宽松的人际关系,努力营造最和谐的人文环境。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营造安全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发挥司法工作职能优势,运用现有的并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整合区域内的法治资源,为经济发展开展全方位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一是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实现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积极开展民商事审判,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积极调节经济关系。“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要使“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和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三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新方法、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顺利执行,这是营造安全宽松的经营发展环境的最重要的一点。如果仅有生效的裁判,而债权得不到实现,仍然会影响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影响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三,营造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经营者、投资者、创业者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而不能动辄行政干预,造成不可预期的结果。行政审判绝不能有“官官相护”的思想,要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要注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以高效便民为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要以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主要是民事、行政)而不是“进行”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两便原则的根本标准,既突出审判程序的简便性以及不给群众增加诉累思想,又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当事人是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的思想。同时,以便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依据来处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ix] 首先,审判必须高效,以让当事人获得适当、迅速、有效的救济。要充实审判内容,缩短审判周期,如: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强化庭前证据开示,以及强化对审限控制,可以考虑强制签定整个案件审理计划的协议,进一步推进计划审理等。 其次,要减轻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于小额诉讼,可以采取定额制的办法,以利于公民更容易走进法院。对于律师费,目前一般不判决由败诉一方承担,这种做法使得许多公民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而不得不放弃聘请律师,但是,由于司法的高度职业化,没有律师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理的效率。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建立败诉人承担必要的律师费用的制度,但不是由败诉人承担胜诉人所实际支付的全部律师费用,这一费用应当依据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参考标准来决定。要进一步充实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的途径,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的,一律缓、减、免。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积极为当事人查阅案卷提供便利。 第三,全面推行“预约开庭”制度。我院在派出法庭推行了利用节假日、休息日为外地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工作日内不能参加开庭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制度,这一制度符合“两便原则”。要进一步扩大“预约开庭”制度,在法院全面推行而不仅仅局限于派出法庭。在预约开庭的时间上,不仅仅是节假日、休息日,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提供法院夜间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更好地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四,强化诉讼调解,探索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运用。要强化诉讼调解的利用,研究总结诉讼调解的方法、规则,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同时,探索法院与ADR机构的合作,发挥ADR手段的非公开、形式简易、迅速、廉价解决问题的作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在当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等都是ADR的种类,法院应当与这些机构进行很好的合作,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手段的长处。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扩大诉讼外、诉讼前的调解,可以由专门内设部门如立案庭负担这项工作,尽力将纠纷解决在诉讼前。 3、以程序公正为核心,以审判公开、公民参与为内容,增强审判的亲和力。 第一,坚持司法公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有特别规定,都应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旁听。并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不仅仅“庭审公开,还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的全方位公开”[x]。第二,坚持司法民主。改革并完善人民陪审制,使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建立让广大普通公民与法官一起,共同分担责任、相互配合,决定审判内容的、具有主体性、实质性参与的新制度。在民事诉讼方面,应以需要专业性知识的案件为对象,让非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审判的全部或部分过程,[xi]使其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参与审判,支援法官工作。专家参与制度不仅有助于扩大司法的民主性,更有利于法官做出恰当的判断,提高审判效率。第三,坚持司法平等。司法的平等性不仅仅体现在对不同主体的平等对待、平等保

《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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