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
费和运作维持费(Operational Activities Grant)两大类。唯如前所述,由于教师团体的强烈抗争,政府乃将人事费维持旧制,仍由中央支付,没纳入中央经费自由管理之范畴。不过,新西兰政府仍一直努力尝试将教师费纳入各校自主管理经费内。例如,1992年起试办由学校依意愿自由参加的完全总额经费(含人事费)自主管理计划,当时全国约有3%的学校参加此项计划。1995年试办期满后,政府于1996年又继续试办3年,此时则有全国6%之学校参看加试办[7]。
各校运作维持费额度由中央依公式计算,直接总额拨交各校管理。各校所获得的经费,依补助公式计算,主要由下列因素决定:1)无论学校大小,所有学校均可获得一定基本的行政经费额;2)依学校类别不同,以各类学校学生的单位平均额为基础,获得校内注册学生数的人数补助额;3)教育机会均等的加乘补助额:本项加乘,依学校所在社区的族群背景和社区家长的社会经济背景区分等级,依等级决定加乘系数;4)特殊需要学生,于公式补助额之外,依其人数另可获得额外补助。
总之,实施学校自主管理政策后,新西兰的中小学校在校内教职员工的聘任、罢免及学校运作维持费上,拥有非常大的自主决定权;在课程方面,则由于受国家课程架构的规范,以及定期评估和市场竞争压力之影响,使学校课程和教学的安排趋于制式化,课程自主的空间反而较以前小。
(六)加强责任控制
新西兰学校在改革前的办学成效责任,主要诉诸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本身的内在控制,属生产者取向的科层和专业自主控制。改革后,则偏重于消费者取向的市场控制和信托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定期访视监督。
市场控制的机制,主要包括校董会中家长席次的增多,家长选校权的继续实施,学校运作维持费受学生影响,以及新设教育视导署安排定期访视评鉴,并将结果旅店于媒体公布。
教育视导署的定期访视评鉴,除公布学校办学成效指标外,对于办学不佳学校,另可能采取下列三种处分方式:削减中央对学校之补助经费,解散学校董事会,以及关闭学校。因此,新西兰中小学校在自主管理政策之下,相对地须面临极为强烈的责任控制压力。
综上所述,在缘起方面,新西兰政策之形成是受到国家经济和财政因素之影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变革,是为了提升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学校教育品质,以增进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就理念基础言之,新西兰的政策植基于市场主义、新自由主义、新管理主义和财政管理主义,但亦都兼有新保守主义的色彩。在政策内容与制度上,新西兰进行教育行政权力与教育行政组织的再分配与再造,属于全盘式改革:1)增加中央与各校权力,而缩减或取消中央与各校间的中间行政科层的管理权;增加消费权,而减少科层与专业权;2)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之再造,均强调决策部门、经费分配部门和视导评鉴部门之单独设置;各校组织之再造,则在强化校管(董)会之权责,将其塑造成学校科层的最高决策组织,其组成也都尽量包括消费者(家长)、专业者(教师和校长)和社区人士等类人员;3)学校自主管理之范围,都以校务计划、经费运用和人事管理为主,但由于新西兰另实施国家课程和定期学生评估,使得新西兰学校的课程自主范围反而比以前小;4)学校的自主管理经费额度建立在以学生人数为基础的经费补助公式上,且都订定了有关教育社会均等精神的调节因素,但不包括人事费在内;5)市场化机制和中央教育视导组织对各校的定期访视评鉴两者,都成为控制学校办学责任的主要机制。
【参考文献】
[1] Bennett C."The New Zealand Principal Post-Picot"[J].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94,32(4):36.
[2] Macpeherson R.J.S."The Reconstruction of New Zealand Education a Case of High-Politics Reform?"[A].In H.Beare & W.L.Boyd(ed.).Restructuring Schools: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the Movement to Transform the Control and Performance of Schools[C].London:The Falmer Press,1994.31.
[3] Macpherson R.J.S."Radical Administrative Reforms in New Zealand:the implications of the Picot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Managers"[J].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89,27(1):32-33 《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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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运作维持费额度由中央依公式计算,直接总额拨交各校管理。各校所获得的经费,依补助公式计算,主要由下列因素决定:1)无论学校大小,所有学校均可获得一定基本的行政经费额;2)依学校类别不同,以各类学校学生的单位平均额为基础,获得校内注册学生数的人数补助额;3)教育机会均等的加乘补助额:本项加乘,依学校所在社区的族群背景和社区家长的社会经济背景区分等级,依等级决定加乘系数;4)特殊需要学生,于公式补助额之外,依其人数另可获得额外补助。
总之,实施学校自主管理政策后,新西兰的中小学校在校内教职员工的聘任、罢免及学校运作维持费上,拥有非常大的自主决定权;在课程方面,则由于受国家课程架构的规范,以及定期评估和市场竞争压力之影响,使学校课程和教学的安排趋于制式化,课程自主的空间反而较以前小。
(六)加强责任控制
新西兰学校在改革前的办学成效责任,主要诉诸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本身的内在控制,属生产者取向的科层和专业自主控制。改革后,则偏重于消费者取向的市场控制和信托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定期访视监督。
市场控制的机制,主要包括校董会中家长席次的增多,家长选校权的继续实施,学校运作维持费受学生影响,以及新设教育视导署安排定期访视评鉴,并将结果旅店于媒体公布。
教育视导署的定期访视评鉴,除公布学校办学成效指标外,对于办学不佳学校,另可能采取下列三种处分方式:削减中央对学校之补助经费,解散学校董事会,以及关闭学校。因此,新西兰中小学校在自主管理政策之下,相对地须面临极为强烈的责任控制压力。
综上所述,在缘起方面,新西兰政策之形成是受到国家经济和财政因素之影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变革,是为了提升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学校教育品质,以增进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就理念基础言之,新西兰的政策植基于市场主义、新自由主义、新管理主义和财政管理主义,但亦都兼有新保守主义的色彩。在政策内容与制度上,新西兰进行教育行政权力与教育行政组织的再分配与再造,属于全盘式改革:1)增加中央与各校权力,而缩减或取消中央与各校间的中间行政科层的管理权;增加消费权,而减少科层与专业权;2)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之再造,均强调决策部门、经费分配部门和视导评鉴部门之单独设置;各校组织之再造,则在强化校管(董)会之权责,将其塑造成学校科层的最高决策组织,其组成也都尽量包括消费者(家长)、专业者(教师和校长)和社区人士等类人员;3)学校自主管理之范围,都以校务计划、经费运用和人事管理为主,但由于新西兰另实施国家课程和定期学生评估,使得新西兰学校的课程自主范围反而比以前小;4)学校的自主管理经费额度建立在以学生人数为基础的经费补助公式上,且都订定了有关教育社会均等精神的调节因素,但不包括人事费在内;5)市场化机制和中央教育视导组织对各校的定期访视评鉴两者,都成为控制学校办学责任的主要机制。
【参考文献】
[1] Bennett C."The New Zealand Principal Post-Picot"[J].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94,32(4):36.
[2] Macpeherson R.J.S."The Reconstruction of New Zealand Education a Case of High-Politics Reform?"[A].In H.Beare & W.L.Boyd(ed.).Restructuring Schools: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the Movement to Transform the Control and Performance of Schools[C].London:The Falmer Press,1994.31.
[3] Macpherson R.J.S."Radical Administrative Reforms in New Zealand:the implications of the Picot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Managers"[J].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89,27(1):32-33 《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