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报告总结 >> 调研报告 >> 正文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


讼的方法行使其法律监督职权,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提起公诉,以维护宪法和刑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正确实施。其中纠正公安、法院等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进行。这种特殊的监督方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没有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调查与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是截然不同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等;而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只能依照党章党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党纪监察措施,如责令违纪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些措施不能超出党纪、行政措施的范围,采取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检察、公安等机关协助的,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4、监督效力不同。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有权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使其担负刑事责任。而纪检监察机关只能给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     综上所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是一个有机整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既相互区别,又互为条件。党的十六大对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不断提升整体联动的监督水准,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强化党的核心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的核心监督作用不是直接对国家监督机关发号施令,而是从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实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监督职能。首先党通过各级党组织实行政治监督,保证各级监督机关相互衔接配合,保证党的各项重大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其次党通过向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推荐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实行组织方面的监督;再就是党通过向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督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公证司法,正确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其二,增强相互支撑的监督效应。毋庸置疑,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手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打击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互支持和配合,所取得的显著成效确实令国人瞩目称赞。应当提起的是,这种相互支撑,整体推进的监督效应进一步得到加强。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应当继续坚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而不是互不通气,更不是彼此掣肘。相互配合,决不是互相代替,越俎代庖,而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当前需要着重处理好党员干部及国家公务员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问题。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其行为又触犯了刑律,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气,共同商讨恰当的隔离审查对策,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既不违反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又能保证案件调查或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党员违法犯罪的案件时,应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材料,纪检机关应认真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报告。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6056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调研报告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