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
认设在台北的奥林匹克委员会,条件是中国台北奥委会的旗帜和歌曲都必须有别于他到目前为止所使用的旗和歌。台湾方面在经过一年多的抵制之后,最终在世界潮流的压力下不得不接受国际奥委会决议中规定的条件。1981年3月23日,国际奥委会宣布,台湾奥委会同意改为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并改变原来使用的旗和徽[1]。
中国台北奥委会以推展全民运动、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加强与国际奥委会、祖国大陆,以及其它国外各运动团体联系为宗旨,推展与完成其奥委会职责权限内的各项任务[8]。
“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简称体总)的前身为1924年8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1973年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协进会”,1999年12月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是台湾地区社会体育的领导单位,以推进全民体育、发扬业余运动精神、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国际体育联系与活动为宗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展全民体育运动;设置运动训练中心,培养优秀运动选手,提高运动竞技水准,加强国际体育运动竞赛;辅导各会员单位的会务及业务的推展和规划台湾地区运动会,并辅导全民运动联赛等[9]。
台湾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台湾民间体育团体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同台湾“内政部”申请成立。民间体育团体的业务活动除了受主管机关“内政部”的指导与监督外,并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院体委会”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目前,台湾地区向“内政部”登记的“全国性”民间体育团体有422个。大体上可分为七类,主要有:(1)综合类,如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和“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体育总会”等。(2)学术类,如“中华民国体育学会”、“中华民国运动医学学会”等。(3)运动类,如“中华民国田径协会”、台北市旅游协会等[7]。
3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分析
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组织与社会制度的不同,政府与民间组织系统产生性质、内容、结构各异的行政组织体系与管理体制。按照权力和利益的归属,可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混合管理型等三种类型[7]。
目前,两岸体育体制均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即由政府和社会体育团体共同管理体育事务;但其混合管理体制各有所侧重。同时,由于两岸体育在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下发展,受其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环境的影响,两岸在体育改革路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
3.1 大陆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大陆体育体制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举国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经过40余年的运作,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计划经济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政府既是“办”体育的主体,也是“管”体育的主体。历史地看,“举国体制”在新中国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必然的,也是合乎规律的,表现出对体育管理目标、管理功能、管理形态等方面的一体化的特征,即“思想一盘棋”、“目标一体化”、“组织一条龙”。“举国体制”体现出强烈而鲜明的国家意志,缺点是缺乏社会自主性和运行机制的灵活性;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更快地发展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在国际体坛中更能发挥其优势。大陆竞技体育优于台湾,就是与政府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如目标明确、单一,局部服从大局,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但是长期实行这种由上至下、政府集中式领导的体育管理体制也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如思想过分僵化,权利过分集中,行动过分统一,限制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政府体育经费负担过重,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比例失调等。大陆改革开放以后,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原有体育体制与转型中的经济体制出现异质矛盾,政府包办一切体育事务的管理方式难以为继;二是体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水平进一步提高,且呈现多样化、差别化的发展态势。这时,旧体制的不适应性开始显露,主要表现为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不足和体育行政部门管、办矛盾突出两个方面。因此,通过80年代和90年代对旧体制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新型体育体制与运行机制;彻底打破了体委系统独家办体育的集中式组织管理制度,并开始推动体育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职业化,籍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在改革过程中,大陆体育体制逐步由政府集中型管理体制向政府与社会结合型管理体制过渡,力图改变原有体制过度强化政府的权利,抑制社会组织参与体育管理和发展体育的积极性,而造成体育社会组织极
2001年,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即“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的体育事业组织与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举办,财政和市场双重推动的体育事业运行机制,这是一种着眼于新世纪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创新。这一新型“举国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新世纪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0]。
就大陆目前的体育运行机制而言,还处在一个两种体制并存的阶段。是一种旧的体制逐渐弱化,一种新的但不完整的体制逐渐诞生、强化的混合时期。在体制转轨时期,旧的运行体制已被打破,过去某些运作机制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而新的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两种体育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如在“单位制”弱化的同时,开展社会体育的相应组织、机构、制度尚不健全,或处于空白,或整合力度不够,而使社会体育的发展受阻。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机制就其本性而言,要求完整。只有完整,其子系统才能通过阈值、传导、自动控制达到协调,整个系统的状态才能优化。如果一旦某一个环节被破坏,很可能整个系统的状态就被破坏。如大陆在竞技体育方面优于台湾,这与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即在特定的时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实现竞技体育的发展目标。对社会体育的发展而言,台湾则明显优于大陆,这也与其社会体育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发展比较成熟有关,而大陆则刚刚起步,尚未建立良好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3.2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此种体制的优点是政府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亦可鼓励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缺点是权责不容易划分清楚。台湾早期的管理体制大多采取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而近年来已开始逐步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原因是:在台湾早期的体育理念里,体育是教育的一环。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依照当时“国民体育法”的规定,由“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行政工作,办理台湾体育的规划、辅导与考核事项。因此,台湾体育行政组织隶属于教育行政体系之内。在“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工作期间,各级政府对学校体育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体育工作的首位,其学校体育管理体制也比较健全,使学校体育得到较好的发展。但台湾早期的竞技体育与社会(国民)体育管理体制却不够健全,由于体育主管机关的层级不高,专业工作人员缺乏,政府偏向于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许多业务由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代理。如,台湾竞技运动选手的选、训、赛工作,教育部“体育司”就委托给台湾体育运动总会(原体协)主办。这种“委办”形式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操作过程中,“体总”在人力、财力、物力及管理方面都难以得到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有力的管理权限,难以解决选、训、赛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难题,以至台湾地区运动训练与竞赛水平不高,这也是台湾竞技体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据报道,在台湾奥运和亚运体育代表团中有3成以上是中学生选手,这说明了台湾竞技体育人才严重匮乏,究其原因,也是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客观地说,中学生选手无论是在其代表资格,或是竞技运动水平上均存在争议,也很难有所作为。在社会体育管理方面,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成立的民间体育团体与组织,是以“内政部”为主管机构,业务则接受体育专业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体委会”与台湾各体育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并无直接隶属关系,只存在财政补助与业务指导、监督方面的关系;各体育社会团体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不受“体委会”的制约。台湾地方政府对社会体育团体组织的管理也是采用立法或经济补贴等方式间接地进行管理,此种多头马车式的领导管理体制给台湾早期社会体育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如政府统筹不够,行政管理效能低,社会体育活动不活跃,体育运动设施利用率不高,造成大量社会体育资源的浪费等,这种尴尬局面直到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后才逐渐结束。
就台湾体育运行机制而言,目前也是处在一个新旧两种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台湾主管体育行政工作的最高机构是“体委会”。但“体委会”在台湾省(市)、县(市)、乡(镇)等地方政府中并无体育管理机构。由于“体委会”缺乏其基层体育管理机构,“中央”、地方与民间体育社会组织均无法直接衔接。因此,其业务仍然依赖教育部门的专职体育管理机构及相关社会体育团体组织推展。另一方面,台湾“全国性”民间体育组织业务重叠性较高,其组织的自主性不足,且社会体育组织的主管机构是“内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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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北奥委会以推展全民运动、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加强与国际奥委会、祖国大陆,以及其它国外各运动团体联系为宗旨,推展与完成其奥委会职责权限内的各项任务[8]。
“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简称体总)的前身为1924年8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1973年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协进会”,1999年12月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是台湾地区社会体育的领导单位,以推进全民体育、发扬业余运动精神、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国际体育联系与活动为宗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展全民体育运动;设置运动训练中心,培养优秀运动选手,提高运动竞技水准,加强国际体育运动竞赛;辅导各会员单位的会务及业务的推展和规划台湾地区运动会,并辅导全民运动联赛等[9]。
台湾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台湾民间体育团体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同台湾“内政部”申请成立。民间体育团体的业务活动除了受主管机关“内政部”的指导与监督外,并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院体委会”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目前,台湾地区向“内政部”登记的“全国性”民间体育团体有422个。大体上可分为七类,主要有:(1)综合类,如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和“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体育总会”等。(2)学术类,如“中华民国体育学会”、“中华民国运动医学学会”等。(3)运动类,如“中华民国田径协会”、台北市旅游协会等[7]。
3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分析
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组织与社会制度的不同,政府与民间组织系统产生性质、内容、结构各异的行政组织体系与管理体制。按照权力和利益的归属,可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混合管理型等三种类型[7]。
目前,两岸体育体制均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即由政府和社会体育团体共同管理体育事务;但其混合管理体制各有所侧重。同时,由于两岸体育在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下发展,受其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环境的影响,两岸在体育改革路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
3.1 大陆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大陆体育体制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举国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经过40余年的运作,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计划经济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政府既是“办”体育的主体,也是“管”体育的主体。历史地看,“举国体制”在新中国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必然的,也是合乎规律的,表现出对体育管理目标、管理功能、管理形态等方面的一体化的特征,即“思想一盘棋”、“目标一体化”、“组织一条龙”。“举国体制”体现出强烈而鲜明的国家意志,缺点是缺乏社会自主性和运行机制的灵活性;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更快地发展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在国际体坛中更能发挥其优势。大陆竞技体育优于台湾,就是与政府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如目标明确、单一,局部服从大局,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但是长期实行这种由上至下、政府集中式领导的体育管理体制也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如思想过分僵化,权利过分集中,行动过分统一,限制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政府体育经费负担过重,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比例失调等。大陆改革开放以后,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原有体育体制与转型中的经济体制出现异质矛盾,政府包办一切体育事务的管理方式难以为继;二是体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水平进一步提高,且呈现多样化、差别化的发展态势。这时,旧体制的不适应性开始显露,主要表现为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不足和体育行政部门管、办矛盾突出两个方面。因此,通过80年代和90年代对旧体制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新型体育体制与运行机制;彻底打破了体委系统独家办体育的集中式组织管理制度,并开始推动体育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职业化,籍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在改革过程中,大陆体育体制逐步由政府集中型管理体制向政府与社会结合型管理体制过渡,力图改变原有体制过度强化政府的权利,抑制社会组织参与体育管理和发展体育的积极性,而造成体育社会组织极
度萎缩的弊端。大陆在体育改革中,不断进行体育体制创新,积极寻求社会支持的渠道,扩大社会组织对体育管理与发展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社会办体育的实效。
2001年,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即“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的体育事业组织与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举办,财政和市场双重推动的体育事业运行机制,这是一种着眼于新世纪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创新。这一新型“举国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新世纪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0]。
就大陆目前的体育运行机制而言,还处在一个两种体制并存的阶段。是一种旧的体制逐渐弱化,一种新的但不完整的体制逐渐诞生、强化的混合时期。在体制转轨时期,旧的运行体制已被打破,过去某些运作机制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而新的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两种体育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如在“单位制”弱化的同时,开展社会体育的相应组织、机构、制度尚不健全,或处于空白,或整合力度不够,而使社会体育的发展受阻。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机制就其本性而言,要求完整。只有完整,其子系统才能通过阈值、传导、自动控制达到协调,整个系统的状态才能优化。如果一旦某一个环节被破坏,很可能整个系统的状态就被破坏。如大陆在竞技体育方面优于台湾,这与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即在特定的时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实现竞技体育的发展目标。对社会体育的发展而言,台湾则明显优于大陆,这也与其社会体育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发展比较成熟有关,而大陆则刚刚起步,尚未建立良好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3.2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此种体制的优点是政府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亦可鼓励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缺点是权责不容易划分清楚。台湾早期的管理体制大多采取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而近年来已开始逐步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原因是:在台湾早期的体育理念里,体育是教育的一环。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依照当时“国民体育法”的规定,由“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行政工作,办理台湾体育的规划、辅导与考核事项。因此,台湾体育行政组织隶属于教育行政体系之内。在“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工作期间,各级政府对学校体育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体育工作的首位,其学校体育管理体制也比较健全,使学校体育得到较好的发展。但台湾早期的竞技体育与社会(国民)体育管理体制却不够健全,由于体育主管机关的层级不高,专业工作人员缺乏,政府偏向于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许多业务由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代理。如,台湾竞技运动选手的选、训、赛工作,教育部“体育司”就委托给台湾体育运动总会(原体协)主办。这种“委办”形式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操作过程中,“体总”在人力、财力、物力及管理方面都难以得到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有力的管理权限,难以解决选、训、赛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难题,以至台湾地区运动训练与竞赛水平不高,这也是台湾竞技体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据报道,在台湾奥运和亚运体育代表团中有3成以上是中学生选手,这说明了台湾竞技体育人才严重匮乏,究其原因,也是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客观地说,中学生选手无论是在其代表资格,或是竞技运动水平上均存在争议,也很难有所作为。在社会体育管理方面,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成立的民间体育团体与组织,是以“内政部”为主管机构,业务则接受体育专业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体委会”与台湾各体育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并无直接隶属关系,只存在财政补助与业务指导、监督方面的关系;各体育社会团体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不受“体委会”的制约。台湾地方政府对社会体育团体组织的管理也是采用立法或经济补贴等方式间接地进行管理,此种多头马车式的领导管理体制给台湾早期社会体育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如政府统筹不够,行政管理效能低,社会体育活动不活跃,体育运动设施利用率不高,造成大量社会体育资源的浪费等,这种尴尬局面直到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后才逐渐结束。
就台湾体育运行机制而言,目前也是处在一个新旧两种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台湾主管体育行政工作的最高机构是“体委会”。但“体委会”在台湾省(市)、县(市)、乡(镇)等地方政府中并无体育管理机构。由于“体委会”缺乏其基层体育管理机构,“中央”、地方与民间体育社会组织均无法直接衔接。因此,其业务仍然依赖教育部门的专职体育管理机构及相关社会体育团体组织推展。另一方面,台湾“全国性”民间体育组织业务重叠性较高,其组织的自主性不足,且社会体育组织的主管机构是“内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