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专家访谈与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形成各自的体系,均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但在其实际操作中各有所侧重;其适应性改革均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因而,新旧双重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
【摘 要 题】地域文化
体育管理体制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体育发展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体制对该国或地区体育运动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从体育管理体制反映出该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特点,以及体育运动的推展与活动过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峡两岸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更由于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不同的政治主张与措施,使同宗、同语、同文化的两岸同胞长期处在分裂状态之中,两岸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两岸体育分别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背景下发展,深受其影响。长期以来,两岸形成各自的体育组织管理体系,在体育体制及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差异。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研究、专家访谈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与背景下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发展状况与特点,力图揭示两岸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各自优势与不足,为全面推动两岸体育的交流,促进两岸体育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1 大陆体育组织机构概述
1.1 政府体育组织机构
大陆政府体育组织机构中,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和解放军体育指导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体育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门。在1998年3月开始进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体委改组成国家体育总局,并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变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体育工作。其职责也产生了一些变化,运行机制也已从政府“办”体育逐步向政府“管”体育转变,主要发挥其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功能[1]。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是属于司局级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全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则是: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解放军体育指导委员会是管理军队体育的职能机构。它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组成,负责开展军队体育活动,组织运动训练和竞赛,参加国际军事体育大赛等。
1.2 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大陆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原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同一单位。1954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华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1958年大陆退出国际奥委会;1973年在得到亚洲奥委会的承认后,大陆另行成立中国奥委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在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使中国重新回到国际奥运大家庭[2]。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会议,执委会之下设秘书处、国际联络部、宣传部、竞赛部、港澳台办公室等;其业务一般由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兼任。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自新中国成立后,在原“中华体育协进会”的基础上改进而成。该会属于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委员每届任期5年。目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国家体育总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是体育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三重领导。该会与1980年12月15日成立,最高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下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等。
2 台湾体育组织机构概述
2.1 政府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政府体育组织机构有“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教育部”体育司和“国军体育总会”。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简称体委会)是目前台湾主管体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台湾体育行政权长期由“教育部”体育司行使。1997年6月26日,台湾“行政院”通过“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及“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体委会”被确立为部会级的体育行政机构。1997年7月16日“体委会”正式挂牌运作,成为台湾有史以来最高体育行政管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教育部”体育司领导台湾体育工作的格局。奉“行政院”指示及“体委会”与“教育部”体育司两度业务协商结果:全民体育、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及国际体育,由体委会办理。“教育部”体育司专门负责学校体育推广,学生体能检测,以及各级学校运动联赛的规划与执行。“体委会”则全面策划和管理台湾地区的体育事业,包括各级学校的优秀运动选手培养,专任教练调训工作,以及国际体育和两岸体育交流等,在体育法令修改部分,也由其主政,并配合修正[3]。
“体委会”成立以后,负责统筹台湾地区的体育事务,其体育运动的政策是以推展全民运动为基础,以提升竞技化运动水准为目标[4]。“体委会”内设有综合计划处、全民运动处,竞技运动处,国际体育处,运动设施处五个专业管理机构和身心障碍国民运动委员会、法规委员会、诉愿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台湾“体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1)关于体育政策、制度、法规的综合研拟、推动及协调等事项;(2)关于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政策、方针与提升国民体能计划的规划、推动及协调等事项;(3)关于竞技运动发展政策与方针的规划、运动项目的推动及协调事项;(4)关于学校、军中体育及职业运动组织与选手培训的协调、联系及辅助事项。(6)关于奥运会与亚运会竞赛运动选手的选拔、训练、参赛工作的监督、联系、推动及辅助事项;(7)关于国际及两岸体育交流政策与方针的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8)关于体育学术、运动科学研究与发展事项。(9)关于运动设施发展政策与方针的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10)其它有关体育运动工作相关的事项等[5]。
“教育部”体育司。台湾体育过去长期由“教育部”主政。“教育部”下设国民体育委员会,研拟台湾体育政策,指导台湾的体育活动。1973年“教育部”修改教育基本法,并于同年10月31日成立体育司。体育司内设三个科,分别掌管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与全民体育等[3]。省(市)政府教育厅(局)、县(市)政府教育局设体育专管单位,乡(镇、县辖市、区)公所置体育专业人员,负责辖区
体育司在学校体育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制定学校体育发展的目标与规划事项;(2)研究制定学校体育教学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3)研究制定学校课余体育活动的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4)研究制定学校课余体育运动训练的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5)研究制定体育专业人员培养、进修的策划与辅导事宜;(6)研究制定学校体育的法规、法制建设并监督实施[6]。
“国军体育总会”。台湾“国防部”为增进官兵身心健康,研究发展并协调推进军中体育活动,于1958年成立“国军体育总会”。“国军体育总会”设会长1名,由参谋总长兼任,副会长2名,由副参总谋长(执行官)及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参总谋长兼任。政策委员6人,有海、陆、空、联勤、海巡各总司令及总政治作战部主任兼任。下设执行委员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兼任。总干事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室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处长兼任。该会分设计划组和执行组,各设组长1名,干事3-5人。该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国军”体育的改进;(2)发展“国军”各级单位的体育业务;(3)推行“国军”体育活动与竞赛;(4)办理“国军”对社会及国际间的体育活动[7]。
2.2 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台北奥委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以及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
中国台北奥委会。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往台湾后一直沿用“中国奥委会”,1973年被迫改为“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大陆在国际奥委会中合法席位的决议。国际奥委会确认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北京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称承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60748.html
【摘 要 题】地域文化
体育管理体制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体育发展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体制对该国或地区体育运动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从体育管理体制反映出该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特点,以及体育运动的推展与活动过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峡两岸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更由于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不同的政治主张与措施,使同宗、同语、同文化的两岸同胞长期处在分裂状态之中,两岸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两岸体育分别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背景下发展,深受其影响。长期以来,两岸形成各自的体育组织管理体系,在体育体制及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差异。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研究、专家访谈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与背景下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发展状况与特点,力图揭示两岸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各自优势与不足,为全面推动两岸体育的交流,促进两岸体育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1 大陆体育组织机构概述
1.1 政府体育组织机构
大陆政府体育组织机构中,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和解放军体育指导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体育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门。在1998年3月开始进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体委改组成国家体育总局,并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变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体育工作。其职责也产生了一些变化,运行机制也已从政府“办”体育逐步向政府“管”体育转变,主要发挥其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功能[1]。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是属于司局级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全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则是: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解放军体育指导委员会是管理军队体育的职能机构。它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组成,负责开展军队体育活动,组织运动训练和竞赛,参加国际军事体育大赛等。
1.2 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大陆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原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同一单位。1954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华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1958年大陆退出国际奥委会;1973年在得到亚洲奥委会的承认后,大陆另行成立中国奥委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在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使中国重新回到国际奥运大家庭[2]。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会议,执委会之下设秘书处、国际联络部、宣传部、竞赛部、港澳台办公室等;其业务一般由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兼任。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自新中国成立后,在原“中华体育协进会”的基础上改进而成。该会属于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委员每届任期5年。目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国家体育总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是体育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三重领导。该会与1980年12月15日成立,最高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下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等。
2 台湾体育组织机构概述
2.1 政府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政府体育组织机构有“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教育部”体育司和“国军体育总会”。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简称体委会)是目前台湾主管体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台湾体育行政权长期由“教育部”体育司行使。1997年6月26日,台湾“行政院”通过“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及“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体委会”被确立为部会级的体育行政机构。1997年7月16日“体委会”正式挂牌运作,成为台湾有史以来最高体育行政管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教育部”体育司领导台湾体育工作的格局。奉“行政院”指示及“体委会”与“教育部”体育司两度业务协商结果:全民体育、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及国际体育,由体委会办理。“教育部”体育司专门负责学校体育推广,学生体能检测,以及各级学校运动联赛的规划与执行。“体委会”则全面策划和管理台湾地区的体育事业,包括各级学校的优秀运动选手培养,专任教练调训工作,以及国际体育和两岸体育交流等,在体育法令修改部分,也由其主政,并配合修正[3]。
“体委会”成立以后,负责统筹台湾地区的体育事务,其体育运动的政策是以推展全民运动为基础,以提升竞技化运动水准为目标[4]。“体委会”内设有综合计划处、全民运动处,竞技运动处,国际体育处,运动设施处五个专业管理机构和身心障碍国民运动委员会、法规委员会、诉愿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台湾“体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1)关于体育政策、制度、法规的综合研拟、推动及协调等事项;(2)关于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政策、方针与提升国民体能计划的规划、推动及协调等事项;(3)关于竞技运动发展政策与方针的规划、运动项目的推动及协调事项;(4)关于学校、军中体育及职业运动组织与选手培训的协调、联系及辅助事项。(6)关于奥运会与亚运会竞赛运动选手的选拔、训练、参赛工作的监督、联系、推动及辅助事项;(7)关于国际及两岸体育交流政策与方针的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8)关于体育学术、运动科学研究与发展事项。(9)关于运动设施发展政策与方针的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10)其它有关体育运动工作相关的事项等[5]。
“教育部”体育司。台湾体育过去长期由“教育部”主政。“教育部”下设国民体育委员会,研拟台湾体育政策,指导台湾的体育活动。1973年“教育部”修改教育基本法,并于同年10月31日成立体育司。体育司内设三个科,分别掌管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与全民体育等[3]。省(市)政府教育厅(局)、县(市)政府教育局设体育专管单位,乡(镇、县辖市、区)公所置体育专业人员,负责辖区
内国民体育活动的规划辅导及推动事项。“教育部”体育司成立以后,原国民体育委员会依然存在,但其主要任务是体育政策的研拟,体育活动的指导、协调、咨询、研究等事项。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后,“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才由“教育部”报请“行政院”废止。体育司则以发展学校体育与学校卫生为主,一方面落实推展学校运动风气,全面提升学生体能,培育学生终身运动习惯与鉴赏运动能力;另一方面发展学校卫生保健,维护增进学生健康,奠定国民健康基础。
体育司在学校体育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制定学校体育发展的目标与规划事项;(2)研究制定学校体育教学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3)研究制定学校课余体育活动的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4)研究制定学校课余体育运动训练的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5)研究制定体育专业人员培养、进修的策划与辅导事宜;(6)研究制定学校体育的法规、法制建设并监督实施[6]。
“国军体育总会”。台湾“国防部”为增进官兵身心健康,研究发展并协调推进军中体育活动,于1958年成立“国军体育总会”。“国军体育总会”设会长1名,由参谋总长兼任,副会长2名,由副参总谋长(执行官)及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参总谋长兼任。政策委员6人,有海、陆、空、联勤、海巡各总司令及总政治作战部主任兼任。下设执行委员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兼任。总干事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室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处长兼任。该会分设计划组和执行组,各设组长1名,干事3-5人。该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国军”体育的改进;(2)发展“国军”各级单位的体育业务;(3)推行“国军”体育活动与竞赛;(4)办理“国军”对社会及国际间的体育活动[7]。
2.2 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台北奥委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以及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
中国台北奥委会。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往台湾后一直沿用“中国奥委会”,1973年被迫改为“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大陆在国际奥委会中合法席位的决议。国际奥委会确认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北京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称承 《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