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应有新的调解理念
在新时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认清新形势,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较大变化,民间纠纷的新情况也不断出现。特别是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农民负担、城市拆迁、农村征地、有些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以及不健康心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究其原因,除了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捣乱破坏、无理取闹外,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基层组织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忽视了对群众利益的关注,对群众的抱怨不满和矛盾纠纷没有很好地倾听和解决。为此,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使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调处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组织网络,整合社会资源
建立调解网络和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全社会力量,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稳定工作关键是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首先,应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网络。其主要任务是注意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及时向调解组织汇报。
其次,成立区、乡镇街道两级调解中心,构筑大调解格局。调解中心内部可根据纠纷性质进行分工,比如可以成立调处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的等各专门调处组,便于掌握更多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使小的矛盾纠纷不出村,较大的矛盾不出乡镇(街道)。
三是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新时期矛盾纠纷往往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因此,要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更新知识观念,掌握新的法律政策、调解技巧,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效果与效率。
三、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调解成效
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如学习培训制度、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受理调解案件制度、调解管辖制度、调解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首席调解员制度等等;建立调解人员廉洁制度、考核制度及调解回访制度。
四、坚持原则,把握人民调解的尺度
私和调处虽不是经过法庭,但并不能超越国家的审判权,而是在国家法律允许下,把矛盾纠纷的解决权交给地方基层调解组织。如调解无效,当事人仍可依法诉讼。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建议。
(二)合法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①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三)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寻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救济,调解组织和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干涉。(四)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对确实无法调解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应及时地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必要时应给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