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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员工工作质量奖励条例


学校评出名优教师,市教育局及上级评选的名优教师,省教育厅批准的特级教师,校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进行奖励。

六、特别贡献奖

对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学科竞赛、学校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具体奖励方法由校长提出方案后,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学校教职员工工作质量奖励条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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