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研究
于这些原因,应在合约中添加这一要求,让厂商了解使用数据对于图书馆的重要性。
2.5 要求给予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
许可协议必须包括存档及永久使用的议题。由许可协议可知,被许可方图书馆购买的是网络电子期刊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真正拥有该资源,所以许可协议应提供被许可方购买的网络资源的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以明确授权使用的资源在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从而避免知识的潜在损失。如许可方可以让被许可方免费或以适中的费用续订使用合约;或向被许可方提供资源存档的替代物(如光盘、印刷型产品、磁带或可以在局域网上运行的产品)。如生物学家公司的许可协议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在终止订购时,图书馆将获得用于永久保存的光盘,该光盘收录有图书馆在合同期内订购的期刊卷期。
2.6 重视合约转让问题
在绝大多数的许可协议中,会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图书馆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却没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信息提供商将其与图书馆的合约转让给另一方。图书馆应该要求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即在信息提供商的公司倒闭、被出售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时,要保护图书馆的利益,防止由于原提供商的断层、政策的改变,而对图书馆权益及拥有权或使用权的影响。如果合同被转让,图书馆有权重新谈判或取消现有的合同。
2.7 关注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
一般合约中都附带有赔偿条款,但往往会被图书馆所忽略。以下是赔偿条款在合约中经常出现的形式:图书馆是否需要为其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Misuse,Abuse)数据库的行为负责?图书馆是否必须负责监督其读者对电子资源的用途,例如:图书馆是否必须确定读者只将电子资源用于学术用途?信息提供商有否保证其数据库未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抑或一旦发生数据库侵害第三者知识产权时,厂商是否承诺愿意负责?上述第1、2种形式主要界定图书馆是否需要负责其读者对数据库的使用行为,在签约时务必考虑自身的技术资源(Technical Resources),切勿承诺采取能力范围外的技术来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以及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
那么,什么叫做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呢?国内曾经发生有读者以计算机程序自动到某电子期刊系统中在短时间内下载大量全文资料,因而造成对方系统不胜负荷,此即属于不当使用数据库的范围。一般而言,电子资源提供商多会采取将该读者所属单位暂停使用权数天作为惩罚。
由于电子出版环境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息息相关,读者也较传统出版环境更容易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因此图书馆在道义上应该承诺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加强宣导)来避免读者对电子资源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若发生不当使用或滥用时,也应该与信息提供商共同采取适当的步骤来停止该类行为。但是,在合约上不应让图书馆或联盟负起个别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的责任。只要图书馆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用户有关使用的限制并防止滥用时,图书馆就不应对滥用资源的个体用户的行为负责。Sherden建议应在许可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图书馆将通知用户有关资源的使用限制,并执行这些限制;但是,对于因无知或图书馆非授权用户的行为,图书馆不应负责。推而广之,只要图书馆或联盟并未故意帮助或鼓励个别读者违反合约载明的条款,并且当个别读者违反条款时能协助厂商解决,图书馆或联盟也不应该为个别读者的此类行为负责。
2.8 可要求延长合约
图书馆应该能够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收录有这样的条款,即根据因信息提供商的原因而不能存取资源的天数来延长合约。机构合作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IC)认为,如果由于许可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提供被许可方使用超过连续24小时时,许可方要同意被许可方不需额外的费用按相应的时间延长使用时间。
2.9 其它
除了上述几项之外,图书馆或联盟在谈判与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留意的事项还有:(1)了解并关注谈判过程,注意谈判条件的变化。许多信息资源提供商要求图书馆通过联盟购买电子期刊,并有可能邀请图书馆参加联盟合约的谈判,这一过程与图书馆员传统的、有序地选择期刊的方法截然不同。由于通过联盟购买的电子期刊数据库有可能达不到图书馆的期望,所以图书馆必须确定是否想要购买,该电子期刊数据库是否符合本馆的馆藏政策。在谈判中,图书馆还应该明确其愿意支付多少费用(2)浏览并比较不同许可协议。这将有助于图书馆员了解出版业目前许可协议的标准,也有助于图书馆了解信息提供商愿意谈判的内容。
3 美国加州大学许可协议模式
总之,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已成为图书馆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也成为国内外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大型的商业出版商及学术协会出版商具有标准的许可协议,这通常作为谈判的起点,在没有检查之前不得签署协议。研究图书馆学会ARL(www.arl.org)及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会ICOLC(http://www.library.yale.edu/consortia)已制定了指导方针,以帮助制定符合图书馆需求的协议。研究国外图书馆参与网络电子期刊许可协议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可以指导我国图书馆界与国外网络电子期刊出版或代理商谈判,以争取最优的价格模式,获得最大的使用权限,防止知识的潜在流失及用户违反使用协议带来的争议等;另一方面为我国网络电子期刊利用方式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http://www.faxon.com/ld
2 www.library.yale.edu/-license/publisher.shtml
3 ftp.aip.org/aipdocs/forms/subinst.pdf
4 www.siam.org/eaccess/ojsa.htm
5 www.sciencemag.org/subscriptions/termsunlim.shtml
6 www.ausianst.org/bag-sub:htm
7 Pamela Bluh.Managing electronic serials:essays based on the ALCTS electronic serials institutes,1997-1999.Chicago and London: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109-128
8 雷燕等.网络电子期刊的租用问题.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2):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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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要求给予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
许可协议必须包括存档及永久使用的议题。由许可协议可知,被许可方图书馆购买的是网络电子期刊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真正拥有该资源,所以许可协议应提供被许可方购买的网络资源的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以明确授权使用的资源在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从而避免知识的潜在损失。如许可方可以让被许可方免费或以适中的费用续订使用合约;或向被许可方提供资源存档的替代物(如光盘、印刷型产品、磁带或可以在局域网上运行的产品)。如生物学家公司的许可协议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在终止订购时,图书馆将获得用于永久保存的光盘,该光盘收录有图书馆在合同期内订购的期刊卷期。
2.6 重视合约转让问题
在绝大多数的许可协议中,会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图书馆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却没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信息提供商将其与图书馆的合约转让给另一方。图书馆应该要求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即在信息提供商的公司倒闭、被出售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时,要保护图书馆的利益,防止由于原提供商的断层、政策的改变,而对图书馆权益及拥有权或使用权的影响。如果合同被转让,图书馆有权重新谈判或取消现有的合同。
2.7 关注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
一般合约中都附带有赔偿条款,但往往会被图书馆所忽略。以下是赔偿条款在合约中经常出现的形式:图书馆是否需要为其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Misuse,Abuse)数据库的行为负责?图书馆是否必须负责监督其读者对电子资源的用途,例如:图书馆是否必须确定读者只将电子资源用于学术用途?信息提供商有否保证其数据库未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抑或一旦发生数据库侵害第三者知识产权时,厂商是否承诺愿意负责?上述第1、2种形式主要界定图书馆是否需要负责其读者对数据库的使用行为,在签约时务必考虑自身的技术资源(Technical Resources),切勿承诺采取能力范围外的技术来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以及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
那么,什么叫做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呢?国内曾经发生有读者以计算机程序自动到某电子期刊系统中在短时间内下载大量全文资料,因而造成对方系统不胜负荷,此即属于不当使用数据库的范围。一般而言,电子资源提供商多会采取将该读者所属单位暂停使用权数天作为惩罚。
由于电子出版环境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息息相关,读者也较传统出版环境更容易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因此图书馆在道义上应该承诺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加强宣导)来避免读者对电子资源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若发生不当使用或滥用时,也应该与信息提供商共同采取适当的步骤来停止该类行为。但是,在合约上不应让图书馆或联盟负起个别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的责任。只要图书馆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用户有关使用的限制并防止滥用时,图书馆就不应对滥用资源的个体用户的行为负责。Sherden建议应在许可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图书馆将通知用户有关资源的使用限制,并执行这些限制;但是,对于因无知或图书馆非授权用户的行为,图书馆不应负责。推而广之,只要图书馆或联盟并未故意帮助或鼓励个别读者违反合约载明的条款,并且当个别读者违反条款时能协助厂商解决,图书馆或联盟也不应该为个别读者的此类行为负责。
2.8 可要求延长合约
图书馆应该能够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收录有这样的条款,即根据因信息提供商的原因而不能存取资源的天数来延长合约。机构合作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IC)认为,如果由于许可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提供被许可方使用超过连续24小时时,许可方要同意被许可方不需额外的费用按相应的时间延长使用时间。
2.9 其它
除了上述几项之外,图书馆或联盟在谈判与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留意的事项还有:(1)了解并关注谈判过程,注意谈判条件的变化。许多信息资源提供商要求图书馆通过联盟购买电子期刊,并有可能邀请图书馆参加联盟合约的谈判,这一过程与图书馆员传统的、有序地选择期刊的方法截然不同。由于通过联盟购买的电子期刊数据库有可能达不到图书馆的期望,所以图书馆必须确定是否想要购买,该电子期刊数据库是否符合本馆的馆藏政策。在谈判中,图书馆还应该明确其愿意支付多少费用(2)浏览并比较不同许可协议。这将有助于图书馆员了解出版业目前许可协议的标准,也有助于图书馆了解信息提供商愿意谈判的内容。
3 美国加州大学许可协议模式
图书馆除了需要制订馆藏发展政策外,最重要的就是利用许可协议来跟信息提供商谈判。很多出版社(如ELSEVIER)订出了许可协议供客户参考,明确规定各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可是加州大学并不受制于出版商,他们自己制定了一个许可协议,所以谈判及签订时可能会以加州大学的许可协议为主。在加州大学的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许可协议中必须指明当数据库被移除时,加州大学对于已经付费的信息有永久使用权;信息提供商必须明确描述图书馆及其使用者的权利,同时也须相信图书馆有监控合法使用信息的能力;加州大学是一公共机构,它必须广泛地对加州提供服务,加州大学的授权使用者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及所有校区、相关医院、实验室、研究计划、访问学者、远程教育等的使用者,这些使用者可从任何地方(如家中、外国、校内)使用信息;电子信息的内容必须可在任何作业平台、网络环境上存取,这些存取必须以图书馆界所使用的标准(如Z39.50-1996)为基础;许可协议中必须同意所有的信息可被非商业、教育、指导、研究为目的的使用者“合理使用(FAIR USE)”,使用方式含无限制的浏览、下载及打印;为便于读者的使用,信息提供商不能限制图书馆增强或转换资料(ENHANCE OR REFORMAT),如将电子信息与其它馆藏连结起来,或加上批注等;使用者使用记录、检索记录必须受到保护。
总之,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已成为图书馆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也成为国内外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大型的商业出版商及学术协会出版商具有标准的许可协议,这通常作为谈判的起点,在没有检查之前不得签署协议。研究图书馆学会ARL(www.arl.org)及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会ICOLC(http://www.library.yale.edu/consortia)已制定了指导方针,以帮助制定符合图书馆需求的协议。研究国外图书馆参与网络电子期刊许可协议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可以指导我国图书馆界与国外网络电子期刊出版或代理商谈判,以争取最优的价格模式,获得最大的使用权限,防止知识的潜在流失及用户违反使用协议带来的争议等;另一方面为我国网络电子期刊利用方式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http://www.faxon.com/ld
2 www.library.yale.edu/-license/publisher.shtml
3 ftp.aip.org/aipdocs/forms/subinst.pdf
4 www.siam.org/eaccess/ojsa.htm
5 www.sciencemag.org/subscriptions/termsunlim.shtml
6 www.ausianst.org/bag-sub:htm
7 Pamela Bluh.Managing electronic serials:essays based on the ALCTS electronic serials institutes,1997-1999.Chicago and London: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109-128
8 雷燕等.网络电子期刊的租用问题.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2):37-40
《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