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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此建立刑事检控制度,设置一种以庭审公诉为中心,以起诉制约侦查的合理系统,从而理顺侦诉关系,使之在庭审中与辩护对等。主诉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具有不同的分工:主诉检察官主要面对法庭,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的强有力对抗,检察事务官主要面对侦查,对侦查起到强有力的制约。近期,主诉检察官在程序方面享有下列权力:调查取证权、追回补充侦查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权、建议延期审理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权、起诉权、追加起诉权、追诉漏犯权等,远期应当拥有: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权、补充侦查中的搜查、财产查封、扣押权、终止审查案件权、不起诉权、撤回起诉权、变更起诉权等。在实体方面的权力近期主要为:增加认定罪名、犯罪事实权、对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口头纠正权、对庭审中影响实体的违法现象口头纠正权。远期上应有:减少认定罪名、犯罪事实权、撤回起诉权、向有关单位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权等。检察事务官接受主诉检察官的领导,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以下职责:1、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审查批捕权。2、动态地监督批捕后的侦查取证工作,掌握捕后侦查案件的诉讼证据材料。3、接受主诉检察官的指派具体处理办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提讯犯罪嫌疑人,阅读预审卷宗并制作阅卷笔录、案件审结报告以及处理其它与审查起诉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检察书记官在主诉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的具体要求下,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包括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笔录和出庭笔录及各种工作记录,制作阅卷笔录、案件卷宗及时整理归档,做好介入侦查工作的各种文字记录等。     2、理顺检警关系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环节     为保证主诉检察官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在对抗制的庭审中取得成功,必须赋予主诉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权力。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应予改进:一是确立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知悉权,要规定公安机关一经受理案件就须向刑检部门报送材料备案,无论是立案与否、提请逮捕与否、移送起诉与否、都应书面通知;二是确立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参与权,即规定刑检部门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三是确立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证据的审查权,规定刑检部门可以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和方法进行审查,可以制止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可以拒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四是确立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调卷、阅卷权,规定刑检部门可以随时调阅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卷,以审查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五是明确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建议意见权,规定刑检部门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六是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处于刑检部门的辅助地位,规定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是为刑检部门公诉做准备,刑检部门可以随时要求公安机关收集或固定新的证据,必要时,还可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和控辩双方的质证;七是确立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分权,即对执法犯法,采用非法手段、途径收集证据的刑事警察,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停止侦查、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同时,要赋予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法律强制力。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后,必须限期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形成一种公安机关、刑检部门联合、协作,以刑检部门为主导地位的办案机制和检警关系。     3、规范主诉检察官选任考评制度是转变执法理念的保障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意味着强化检察官应有的司法属性,实现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因此应当在刑检部门重新进行检察官的定编工作。确定检察官的编制,通过严格筛选,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主诉检察官确定为检察官,对不符合主诉检察官条件,只能做其他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检察事务官或检察书记官,免除其检察官的职务。针对辖区的情况,合理确定检察官的职数,最终树立主诉检察官的权威,从而演变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官,实现检察官的终身制。建立合理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对每个办案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奖励先进,促进后进。对案件质量好坏的评判,应从是否做到在法律范围内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角度来评判。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具体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搜集审查,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内容,介入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抗诉等阶段应达到的标准。二是形式标准。具体包括办案过程中工作程序的遵守,工作方式的选择,工作纪律、作风如何等方面。如严格遵守办案周期,正确运用侦查手段,评定法律文书优良等级,追缴赃款赃物情况。规定检察官除办案外,不增加任何额外的职能,使他们集中精力把案件办好,最终形成以工作实绩为主要条件的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     在刑检部门转变执法思想,深化改革意义重大,涉及到人事管理、工作方式、利益取舍、权力分配等多层次的问题。只要各级检察机关更新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主要矛盾,刑检部门必将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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