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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的重要内容,它应该是以公益性为主体性质的。但究竟如何体现公益性?哪些服务应该免费?哪些服务可以适当收费?这些都应该认真考虑。
  数字图书馆应该首先保证基本的公共阅读服务。对于著作权人允许其在网络中传播的作品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应该免费提供给用户。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数字的不是不同的”,这是国际图联的立场观点。国际图联认为,“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应该没有额外的收费,而且期望允许所有图书馆的用户应该能够公开地浏览可利用的版权材料;通过网站或远程登陆方式,个人可以公开地读、听和观看已进入市场的版权材料。”另外,“应该使每个人都可利用公共借阅服务”[5]。所以根据国际图联的观点,图书馆的用户利用网络获取信息资源是不应该收取额外费用的。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也拒绝了“数字的是不同的”的要求。而对于著作权人不允许在网络中传播的作品,可以以文摘的形式向用户介绍,如果用户有需求可以亲自到馆借阅。
  其次,对于数据库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自行开发的书目数据库反映了数字图书馆自己的馆藏和其他图书馆的馆藏,这些是用户进行公共借阅和馆际互借时的导航工具,像传统图书馆中的卡片目录一样,应该免费供用户使用。对于自行开发的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可能有几种情况,如一些属于对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汇编形成的数据库(例如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应尽量让用户免费使用;而一些属于对版权作品进行汇编形成的数据库,由于在开发中可能向原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其开发成本较高,因此是否应该向用户收费,以及如何收费则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而对于购买的数据库,应该在著作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库。当然,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工作人员娴熟的专业技能开展一些数字图书馆增值服务,比如专题咨询、委托检索、情报分析等,为科研机构、企业团体提供信息咨询,在帮助他们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相应的报酬。
  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主要还是依赖政府。由于我国图书馆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困难,政府应该加大对数字图书馆的投入和支持。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制定出适宜的规定,以帮助和保障数字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发展,满足公众日益提高的精神需求。同样重要的是,我国数字图书馆自身需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素质,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视和监控知识产权问题,以保证数字图书馆能合法合理地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顺德.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http://www.ccw.com.cn/htm/newsl/topic/01-1-5-8.asp
  2 张 平.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科学新闻周刊,1999(28):10
  3 吴 辉,汪玮玮.中国数字图书馆败了.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7-05
  4 陈传夫.重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利益平衡.图书情报工作,2001(11):3
  5 刘可静.国际版权争论与国际图联立场.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2):27-30


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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