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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


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中的法制不完善很有关系。九七刑法的实施,对经济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刑法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办案人员抱着“宁漏勿错”的心态,往往放纵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因此两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数额给出明确的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具有共性,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引起并对其发生影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是错综复杂的,与之相适应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数额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实践中的犯罪数额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一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也会因行为的实行程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数额标志。对于犯罪数额的分类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依照不同标准将数额分为犯罪指向数额和犯罪所得数额;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挥霍的数额和追缴退赔的数额;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等;二是将数额分为罪行所及数额,犯罪所及数额和非法营利数额。对犯罪数额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全面了解犯罪数额的种类,准确把握每一类犯罪数额的特点,以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供依据。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能涵盖刑法中对所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数额的规定。二、刑法中规定的林林总总的犯罪数额能够涵盖于对犯罪数额所作的每一个分类中。三、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即具有作为一类犯罪数额存在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不同犯罪的数额标准,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2、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完善罚金刑制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罚金刑的完善应遵循下列思路。(1)、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钱财,因而对他们适用罚金刑更具有对症下药的特点,也更能便罚金刑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单位犯罪无法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罚金刑便成为可供处罚的主要方法。因此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就成为必然的结论。(2)、完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其数额规定。在刑法的架构中,应当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并酌情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及其缴纳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中,对各种具体犯罪应明确规定罚金数额。(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所有贪利性犯罪一律增设罚金刑,而且采用强制并科法,促使司法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并处罚金刑。(4)、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和罚金刑易科制度,在犯罪人不能按期缴纳罚金,根据犯罪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缴纳或易科为不剥夺自由的为社会提供强制性的社区服务,劳动一日可折抵罚金若干,这样更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为了更好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必要对我国的资格刑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资格刑与其他刑种相比较有其优越性:第一,它对犯罪的惩罚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性,但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影响被惩罚人的间接物质利益。第二,剥夺资格刑既有溯及即往的作用,而且还有后及作用。第三,资格刑的执行环境宽松,罪犯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符合刑罚民主化,开放性趋势与要求。充实资格刑的内容,可进行相应的充实调整。(1)、增加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或从事某种职业资格内容,主要是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利性、贪婪性及其顽固性的特点而设定的。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防止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的一种有效措施。(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剥夺政治权利更名为剥夺公权。剥夺公权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担任社会公共团体职务的资格。(3)、适当扩大剥夺政治荣誉的范围。剥夺的内容可以扩大到国家授予的具有法定性质或者法定意义的其他荣誉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等。(4)、与充实资格刑的内容相联系,应当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可以说,充实资格刑内容必然要求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这些范围应当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共团体的领导人员、普通公民从事特定职业者等。     三、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制度措施     1、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快速增长,究其根源,大多数是体制问题。体制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的转变来解决。只有加快我国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经济,才能为扼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创造物质条件,使人们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影响的能力,使在经济体制转轨中所形成的漏洞为各种防范机制所堵塞,从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机遇。为此,应特别注意:(1)、加强人事管理。防范一些有劣迹,有犯罪前科的投机钻营分子摇身一变,充当单位“能人”,埋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患。(2)、加强财务管理。签字报销审核应严格把关,会计出纳应相互制约,不能一身兼任,不能私设“小金库”,私吞国有资产等。(3)、加强财务管理,帐目要清,管理要有序,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浑水摸鱼不能得逞。(4)、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将国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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