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已经对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经济和网络霸权的压力增大:互联网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为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网络环境中法律冲突的现象加剧。因此,加速我国信息网络的法治化,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信息网络的立法缺位现象严重。为此,应尽快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从中……
一、信息网络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信息网络的含义与特征
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就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网络。随着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方式,信息网络就逐渐演化而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范畴,即特指计算机通信的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相融合的产物,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最新方式。因此,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网络的决定性范畴。关于计算机网络,美国计算机网络的权威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1](P9)。在我国,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
由于信息网络,尤其是Internet(互联网或因特网)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
(二)信息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核心和基础的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时代和全球化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平台,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是新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正在极大地改变传统的信息交流和经贸方式,并迅速推动资本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从而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这为我国迅速从工业化向信息化社会转变,从而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遇。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互联网上没有真正的权力中心,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
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形成的一个最大的网络。其中的每一个子网都是由互联的计算机组成的,互联的方式包括有线和无线。互联使成员计算机可以实现信息交流。一旦计算机被互联,计算机上的文件可以被互联的其他计算机访问,彼此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互联网不属于任何主体,它不受任何一个主体的支配和管辖,尽管其中的每一个成员网都是由网络所有者管理。因为,当每一个成员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相同的语言——TCP/IP协议时,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2](P2)。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在于高效率地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因此,它在客观上有无限互联和不受地域限制的性格特征。互联网的这种性格特征与现行的国家主权的地域特征相互冲突,使得国家的主权受到了挑战。
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特征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技术性特征有可能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加大,为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平台向全球推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进而为其推行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绝好的空间和场所,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增大。
第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特征使得网络安全成为问题,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发现、打击犯罪和制裁违法行为增加了成本。这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特征使得基于国界地域和现实性特征的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全部、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冲突和规范冲突的现象加剧,使得对网络环境秩序的调整与规范面临挑战。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述特征使得现行的各种利益平衡关系在网络环境中面临重新组合的局面,这种重组不仅包括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组,而且还包括各国之间的主权范围关系的重组。因此,我们在网络环境将面临更多的、新的利益重组问题与挑战。
二、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
信息网络法治化,也即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它是指针对信息网络的特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将参与信息网络活动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信息网络法治化具有以下意义:
(一)信息网络法治化是网络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1.网络法治化是保障信息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信息网络为人类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环境。但是,网络的上述特征也使得网络行为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否则,信息网络就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因此,信息网络法治化是促进、保障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信息网络法治化是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网络行为失范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阻碍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账户的财产、施放计算机病毒、对网站进行攻击等危害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信息网络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而且也使社会公众对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对此,仅从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尚不能有效地予以防范,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秩序。
3.信息网络法治化是防范和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条件。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正如现实环境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样,网络环境也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以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并为其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网络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恰当的界定,各种网络纠纷不断出现:同时,对网络纠纷的解决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各种网络纠纷,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网络秩序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主体行而有据,使司法机关裁而有度。因此,依法规范和调整信息网络关系,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对防范和解决信息网络纠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维护我国网络主权的重要条件
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种全球性的资源共享系统。从总体上说,网络环境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在网络环境和在现实环境一样,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凭借其经济与技术上的优势,在信息网络中极力推行其政治标准与价值观,甚至主张“国家主权过时论”,以此达到其危害我国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实现网络霸权的目的。因此,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信息网络行使管辖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前提就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信息网络秩序,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可见,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我国行使对信息网络的管辖权、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客观需要。
(三)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计算机信息网络已成为全球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方面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谁占领了这一战略制高点,谁就将在未来全球化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而实现全球化、信息化的基础在于网络化。信息网络化,从硬件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网络的建设与信息内容的提供。而无论是信息网络的建设,还是网络信息的提供,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因此,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四)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
鉴于信息网络在全球化、信息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信息网络必将成为未来人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以信息网络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时代,任何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信息网络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面广,而且极其重要,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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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网络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信息网络的含义与特征
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就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网络。随着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方式,信息网络就逐渐演化而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范畴,即特指计算机通信的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相融合的产物,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最新方式。因此,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网络的决定性范畴。关于计算机网络,美国计算机网络的权威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1](P9)。在我国,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
由于信息网络,尤其是Internet(互联网或因特网)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
(二)信息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核心和基础的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时代和全球化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平台,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是新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正在极大地改变传统的信息交流和经贸方式,并迅速推动资本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从而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这为我国迅速从工业化向信息化社会转变,从而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遇。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互联网上没有真正的权力中心,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
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形成的一个最大的网络。其中的每一个子网都是由互联的计算机组成的,互联的方式包括有线和无线。互联使成员计算机可以实现信息交流。一旦计算机被互联,计算机上的文件可以被互联的其他计算机访问,彼此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互联网不属于任何主体,它不受任何一个主体的支配和管辖,尽管其中的每一个成员网都是由网络所有者管理。因为,当每一个成员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相同的语言——TCP/IP协议时,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2](P2)。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在于高效率地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因此,它在客观上有无限互联和不受地域限制的性格特征。互联网的这种性格特征与现行的国家主权的地域特征相互冲突,使得国家的主权受到了挑战。
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特征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技术性特征有可能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加大,为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平台向全球推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进而为其推行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绝好的空间和场所,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增大。
第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特征使得网络安全成为问题,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发现、打击犯罪和制裁违法行为增加了成本。这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特征使得基于国界地域和现实性特征的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全部、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冲突和规范冲突的现象加剧,使得对网络环境秩序的调整与规范面临挑战。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述特征使得现行的各种利益平衡关系在网络环境中面临重新组合的局面,这种重组不仅包括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组,而且还包括各国之间的主权范围关系的重组。因此,我们在网络环境将面临更多的、新的利益重组问题与挑战。
二、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
信息网络法治化,也即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它是指针对信息网络的特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将参与信息网络活动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信息网络法治化具有以下意义:
(一)信息网络法治化是网络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1.网络法治化是保障信息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信息网络为人类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环境。但是,网络的上述特征也使得网络行为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否则,信息网络就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因此,信息网络法治化是促进、保障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信息网络法治化是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网络行为失范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阻碍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账户的财产、施放计算机病毒、对网站进行攻击等危害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信息网络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而且也使社会公众对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对此,仅从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尚不能有效地予以防范,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秩序。
3.信息网络法治化是防范和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条件。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正如现实环境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样,网络环境也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以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并为其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网络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恰当的界定,各种网络纠纷不断出现:同时,对网络纠纷的解决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各种网络纠纷,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网络秩序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主体行而有据,使司法机关裁而有度。因此,依法规范和调整信息网络关系,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对防范和解决信息网络纠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维护我国网络主权的重要条件
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
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行使主权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一国公民的行为空间有了新的扩展,与此相应,国家主权概念也有了新的内涵。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种全球性的资源共享系统。从总体上说,网络环境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在网络环境和在现实环境一样,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凭借其经济与技术上的优势,在信息网络中极力推行其政治标准与价值观,甚至主张“国家主权过时论”,以此达到其危害我国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实现网络霸权的目的。因此,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信息网络行使管辖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前提就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信息网络秩序,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可见,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我国行使对信息网络的管辖权、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客观需要。
(三)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计算机信息网络已成为全球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方面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谁占领了这一战略制高点,谁就将在未来全球化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而实现全球化、信息化的基础在于网络化。信息网络化,从硬件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网络的建设与信息内容的提供。而无论是信息网络的建设,还是网络信息的提供,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因此,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四)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
鉴于信息网络在全球化、信息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信息网络必将成为未来人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以信息网络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时代,任何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信息网络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面广,而且极其重要,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