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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混岗集体工人有60%人员下岗失业,地区林业局直属基层单位集体工人有80%人员下岗失业,林办独立集体企业单位现在全部改制,集体工人全部下岗失业。全局被改制企业单位或私营企业单位重新聘用的集体工人占全局集体工人总数的30%,全局集体工人富余人员2683人。
   二是企业负担问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集体企业占用国有企业资金为7993万元,厂办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财务结算关系为往来资金结算关系。国有企业负担集体企业的人员费用、福利待遇、水电煤等费用都是通过往来资金垫付。
   3、厂办集体改制情况
   一是人员安置情况。全局在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国企职工1609人,有80%得到安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企职工都纳入了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已按时办理了退休手续,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养老金。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没有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主要原因是随着林业经济不景气,林业局生产任务量逐渐调减,厂办集体企业单位大部分停产,集体工人没活干,林业局和集体企业单位没有经济能力为集体工人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统筹费,都没有享受集体职工退休待遇,这个问题非常突出,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因素,也是当前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是资产变现问题。集体企业可变现资产金额约400万元,占总资产的10%。
   三、解决厂办集体企业问题的政策建议
   1、大集体工人应当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应当给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进行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养老保险统筹前期需要22,931,607元,失业保险统筹费前期补贴需要1,528,773。今后每年集体工人养老和失业保险统筹费补贴需要6,167,644元。养老和失业保险个人帐户交费由集体工人自己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可以及时办离退休手续,全局1729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晚年生活就有也基本保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继续交纳失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也和国企职工一们享受下岗失业金待遇,使整个集体工人队伍不稳定因素得到缓解。
   2、国家应当给厂办集体企业工人进行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享受国企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待遇。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一次性安置费,按每人16,920元计算,总计需要一次性安置费97,493,04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后,集体工人变成社会自然人,可按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补缴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离退休手续,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了集体工人的后顾之忧。国家经济有困难可以分三年对集体工人进行一次性安置,优先安置年龄大的集体工人。
   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林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置换林区集体企业的集体企业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林区在职集体工人的身份,林区集体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其它外来招商引资企业可将集体企业产权一次性买断,在自愿的前题下,将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参照全民企业职工安排)欠发的工资、一次性投入等作为股金把股份置化到职工个人,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实现林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4、对于林场(所)的集体企业职工,现有60——70%混岗于各小队、工组、进行林业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而且是骨干力量,这部分职工可以在生产中退出来,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的管护经营,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可以参加管护经营森林的生产中来,使山上林场所的集体职工也可以有活干,合理合法的投入到森工企业的各项改革中来。
   5、对于确实身体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的,应适当发放给生活救济款,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
   6、对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个体服务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根据黑政发[2002]92号文件精神,减轻林区税费负担,应减免税20%——30%以上。
   7、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就业工作,发放下岗证(参照全民职工有关政策进行),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多加指正。
   

《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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