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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人民法院工作计划要点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案件,促进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时审理因用人单位拖欠工人、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
   13、加强对房地产案件的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房地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14、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和制裁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进一步加强涉及粮食流通案件的审理,维护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制裁违约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生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依法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三)行政审判工作
   15、进一步加大保护当事人诉权力度,加强对各类被诉行政行为的研究,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16、加强对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指导,促使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能够运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17、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树立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及时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有关的行政案件,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的改革,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8、依法审理涉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及部门行业垄断引发的行政案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19、妥善审理好加重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城市房屋拆迁、城镇建设规划等问题引发的群体诉讼案件,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努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20、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继续加强计划生育、农业税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促进计划生育、农村税费改革等工作的深入开展。
   21、认真学习和实践《全省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规范用语》,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当庭宣判率。
   (四)执行工作
   22、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清理执行积案,提高执行效率。依法制裁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23、继续落实“年有执行月、月有执行周、周有执行日”制度,健全执行长效工作机制。
   2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联络制度,成立基层法庭联合执行组,充分利用执行人力资源,形成法庭间的执行网络优势,缓解基层法庭执行工作压力,促进执行工作再上台阶。
   25、推行执行告知制度,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进展不大、不能执结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更换承办法官,并与考核奖惩制度相结合。
   26、实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制度,对执行过程中涉及实体权益的决定和处分,组织听证、合议,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举证、申辩权。
   27、认真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涉及招商引资及其他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力争取得好的效果。
   28、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坚持从严管理、科学管理。
   (五)立案及信访工作
   29、进一步落实“六个一”便民服务措施,并延伸至各基层法庭。继续落实接待承诺制度和法官文明用语忌语、首问负责制等信访接待的规定,文明、主动、热情、耐心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处理来信。继续实行预约立案,电话立案,方便人民群众起诉。提高立案工作效率。
   30、落实信访摘报制度,及时归纳、反映申诉来信来访中的焦点、热点问题。
   31、实行立案、收费、排期一站式服务,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2、继续开展“文明接访室”争创活动,加强接访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接访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33、继续完善和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重大信访电话预约接待,认真倾听群众的诉求,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加强对院长接待日交办事项的办理和督查,做到件件有回音。
   34、严格依法受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研究新类型案件的受理问题,慎重处理敏感案件立案问题,把好审判第一关。
   35、落实申诉立案听证和复查听证制度,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实现告诉申诉工作规范化,增强再审立案、申诉复查的透明度,畅通申诉信访主渠道,减少缠诉和越级上访。
   36、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人文关怀。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对刑事公诉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依法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其辩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人民法院工作计划要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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