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阶与柱的背后
所以说“重提”,是因为“服务”的司法观念曾经被误用而大遭诟病。就在数年之前,“审判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之说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这一明显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方式在理论界的反对和实务中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双重冲击下几乎销声匿迹了。笔者认为,“保驾护航”并没有错,“服务”也理所应当的纳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中去,但这必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活动的“大服务”,而不是针对一地、一事、一主体的“单项服务”。司法活动,说到底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对资源的利用自然是应当将资源服务于社会发展进程,审判权的消极性与制度建设的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并无矛盾。我们要做的实际上还应当更积极一些,通过专业人员、专门程序的司法活动,影响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使之摒弃存在于落后于现实的“专政”观念,“强权”观念,建立和加强民事法律中权利、平等、自由、自治的法治观念,以司法服务的形式推动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和社会进步。 而“服务”观念实际上也是世界范围内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向,甚而言之,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已明确提出并逐渐社会公众涉及司法活动是“司法消费者”的概念,由此观之,司法机关也许将被定位为另类的“服务机构”,以这种趋势,引进服务机构的“亲和”理念也就更应当是司法改革题中应有之意,“服务者”怎么可以让“消费者”感到威慑或者神秘莫测呢? 第二,设计,从法官和程序的视角看“亲和力”目标的实现。 面对权利争议的日趋繁复和诉讼爆炸的巨大压力,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当然,与中国不同,主要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目标显然已经超越了确保公正的层面,而力图解决效率问题,但主旨仍然指向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法治心理契合、“亲和”。以大陆法系各国观之,虽然各国法制初创之时多以德、法为蓝本,但司法改革的成效却出现了如德国、日本的良性运行和如意大利、希腊等国的司法效率低下的非良性运行。何以如此,在创建和改革中有没有注重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亲和”当是重要的原因。 不过,由于面临的问题有一致性,各国的司法改革几乎都是围绕法官与程序两个中心展开的,比如德国上世纪后半期的司法改革中,加强基层、一审法官的素质是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则集中在对专业法院划分、审级、管辖权、上诉条件等程序问题,并取得了相当的效果。那么,笔者对这两个问题又会提出什么样的建议呢?一是建设高度“职业化”、“人性化”的法院和法官文化;一是给当事人一个公平而安定的程序。 在法院和法官文化的构建中,法官文化应当是主体部分,也是一国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子系统之一,它是指以历史进程的眼光映射出的一国文化对司法官员设置、遴选、定位、授权、保障、监督等多层面的影响,以及司法活动反及社会文化而带来的影响。在现代法治文化的背景下,一国文化中应当包含对法官信任、尊重、而非惧怕、厌恶的指标,而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定纷止争、惩恶扬善不断的为社会提供公平与正义的参照系,这是两者“亲和”的表征。但是,在我们日常的体会和观察中,社会上仍然流传着“大檐帽,两头翘”的笑谈,而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人情案、关系案也不断的冲击着变革时代本已无序的是非观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两者的关系是紧张的,甚至是对峙的。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必须从法官本身出发。 首先,法官必须是职业的“法律人”。 从现实看,抛开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法官尚未形成一个有着共同教育背景、共同遴选机制、专门制度保障的社会阶层,尚未实现“职业化”,这本身就是影响法官形象的原因。法官的职业化,简言之与医生的职业化有共同的内在要求,很难想象什么人敢于把自己的性命交给一个没有接受过医学教育又缺少临床经验的人,同样,定纷止争的法官也象为社会肌体消炎止痛甚至动手术,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要去追求法律的正义,南辕北辙的风险更会加大。 无论就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而言,法官职业化都是近现代法治进程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这一内容在现阶段至少包括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基础、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遴选任用、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弹劾与惩戒等一系列急需建立或急需严格执行的制度,唯此,才可以全面提高和保证法官的法律素养,使之适应法治时代的基本要求。同时,法官的职业化,又必然形成区别于其他团体、阶层的职业群体,有利于消除司法泛行政化影响,推进司法独立。法官职业化,甚至也可以推进法院内部机构改革的进程,在法院内部,可以创设两套管理系统,除职业化的法官专司审判权外,将司法行政管理的范围扩大到立案、执行等传统上归入法官系列管理的领域,用以突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面临的全员法官管理模式的压力。 而从本文的主旨来看,法官职业化又落脚在树立司法权威,从而促进司法“亲和力”的形成。比如,从认知角度应当突出法官的身份区别,法官不是普通的谋生职业,普通的公务人员,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操作工,当当事人面对一个与自己没有不同的专业背景,没有专业思维模式,没有专业表达方式的法官时,何以信任?再如,举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例子,最近几年,人民法院开警车、拉警笛、征尘滚滚,夜以继日的大搞执行会战而收效并不乐观,执行难一直受到全社会的诘难,但是此种行政化的乃至运动式的形式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关专业化的法官何事?应当知道,强力只会产生恐惧、厌恶和对抗,永远产生不了发自内心的信任,使司法权更“亲和”于社会,变大部分的判决需要强制执行为当事人服从权威的自愿履行,才是解决执行难的正途。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就应当使我们的司法权的掌握者更专业、更超脱、更纯洁,使它的公信力更加强一点。 但是,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适应现实的社会既存,我们对法官职业化的追求又不宜矫枉过正,发展到“精英化”的层面,而是更应当在职业化的基础上更多的提倡“本土化”、“人性化”,注意扬弃的吸收我们固有的司法传统中的合理成份。 “年长、经验、精英”是普通法系的法官遴选任用原则,其核心内容在于“精英化”,这固然有利于形成“父亲一样的法官”那种与生俱来的权威与“亲和”,但是对于 《在阶与柱的背后(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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