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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与柱的背后


包括当事人、标的、事实、理由及其结构都不得变化,当事人不得通过提出新的请求阻碍、推迟程序发展,法官不得主动更换或追加当事人,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裁判; 引进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即所谓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各有利弊,但现、当代以来,融合趋势大为加强。我国长期以来被认为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模式,甚至为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扩大了法院职权的范围和主动性,伤害了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诉讼结构,也造成了法院工作的低效与讼累。在大陆法系的大背景下,适应培养民事权利意识的市场经济基本要求,我们完全应当加大引进当事人主义的精华,以消解职权主义的弊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加强当事人诉讼中的义务观念、成本意识,培养健康的诉讼观念的重要举措; 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基本要求。“亲和”是一种观念上的要求,但就法官职业本身在诉讼中的一切活动仍要以权威性为原则,维护既判力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在我们的诉讼制度中,既判力随时都可能因多种途径被推翻,这从制度本身破坏着司法权威。比如,笔者最近即发现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审判决做出后不按照正常程序提出上诉,却待判决生效后独辟蹊径的利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寻求抗诉的可能,部分检察机关也乐此不疲,动用检察权干预民事审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民事司法活动既判力的破坏。我们有必要对所谓的“有错必纠”原则做重新认识,“有错必纠”是一种典型的职权主义的思路,不符合民事诉讼解救私权纠纷的初衷,也破坏了民事处分原则,更严重的讲,与追求客观真实相同,这甚至是一种形而上学,并导致司法虚无的思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避免滥用这一原则,对于防止既判力软化,伤害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本土资源的再造。在世界各国现、当代的司法制度发展于改革中,出现了很多与我们固有的司法本土资源或形式或精神暗合的尝试,比如“圆桌审判”制度的出现,法官脱下法袍,走下高台,以相对平等的形式开展审判活动,这是否有与我们曾经倡导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资比较借鉴之处;再比如促进和解的倾向,任何的和解总比诉讼的方式要节约成本,那么,我们曾经受到诟病的调解制度是否可以重新发扬光大,重新成为我们解决民事纠纷的惯常模式。毕竟,“和”是我们最容易接受的社会形态。 “亲和力”的命题着眼于法治精神与本土资源的契合,着眼于司法权威在社会公众中的构建,在大力宣扬“公平与效率”主题的同时,注重诉讼制度“亲和力”的关注与追求,这是司法制度更加现代化、“人性化”的要求;我们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是中华民族最优秀、最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当可以最大程度上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这就要求它既要维护传统意义上的权威与尊严, 又应当使当事人在法院建筑高阶与石柱的表征背后期望看得到法官真诚的笑脸,感受到法律散射的正义之光的温暖。

《在阶与柱的背后(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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