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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与柱的背后


在阶与柱的背后 —司法制度“亲和力”丛谈    在笔者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座庄严、气派办公大楼矗立在蓝天白云之下,宽大的石阶,高耸的石柱,尤其是一对横眉立目的石狮子,不由得接近者不产生敬畏之情,也昭示着法律和法院的尊严和权威。但是,日渐风靡全国的长阶、高柱的法院建筑风格也不可避免的给人们带来这样的疑问: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包括我们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内核、目标与程序都必须以石料的特质,冷冰冰、硬邦邦的拒人以千里之外,乃至不小心碰上,大有头破血流之虞吗? 从我们的传统与历史看,确实如此。 其一,截止到一百年前,支撑中国民众精神生活与世俗世界的文化架构是儒家思想,而“无讼”则是孔夫子早就设定了的理想生活状态之一,诉争显然是与“天人合一”终极目标背道而驰的。所以,诉讼为公众心理所不齿,涉诉者自然要付出从精神到物质的更大代价了。   “和”是节约成本的办法,本是值得称道的纷争解决之道,可惜的是,工业文明的隆隆机噪却无可挽回的打破了我们的“田园牧歌”,我们不得不被迫接受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规制,这就是现代法治。更无法讳言,百年来我们被强迫“学习”的成果,仅仅停留在形式的“法制”的层面,以私权利保护为起点的法治精髓并未融合到我们的肌体和血液中,法律仍然是居“庙堂之高”,是“肉食者谋之”的意识形态,也仍然是普通人避之不及的东西。这是其二。 还有其三,先受德、日,后受苏俄影响,我们的法制建设进程接受了大陆法系体系,但由于社会公众法治心理这一重要“软件”的缺失,大陆法系与生俱来的机械、刻板、僵硬的弊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正好可以暗和我们的泛行政化、泛官僚化的司法传统,这样一来,靠强力、威慑、靠神秘、距离、不公开的程序反而成为维护司法权威的常态了。 故而,百年的开荆辟莽、革故鼎新也没能真正解决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误解、疏远、轻视、漠视,借笔者最经常提起的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被信仰,将是一纸空文”观之,此种社会认知,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而就司法权本身,这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最大的障碍了。 所以,我们要提出司法“亲和力”的目标与设计。 同时,笔者深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包括现代化宪政体系、现代化公法体系的建设都必须从宣扬和普及私权利意识、民法精神起步,舍此,任何的努力都是“空中楼阁”,或是“纸上谈兵”,而此中,民事诉讼制度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又可能是受意识形态困扰最小的领域,所以,笔者希望更多的从民事程序的角度讨论“亲和力”命题,但这同时是笔者对整个司法制度改革“亲和力”价值真诚的呼唤。 第一,目标,从观念和理论基础对“亲和力”的内涵进行构建。     本文中笔者所谓“亲和力”的目标,系指司法活动和司法权建设的指导思想既要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理论,又要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现实公众法治心理及接受能力相契合,加速司法权的世俗化进程,使司法资源真正成为公众认可和接受的生活资源,在“公平与效率”的框架下,使法律的权威得到更“人性化”的体现,使司法制度真正适应社会运行的良性轨道。 这其中,“公平与效率”是“亲和力”目标的法理基础。“公平与效率”的主题具有“普世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宣示司法权威、权力的最佳载体。而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未能将“公平与效率”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也许是过于强调“亲和”之故,进一步造成了公众对司法权的误解与疏离。任何的理论宣传都不如亲身的经历,在个案的每一个程序、环节体现“公平与效率”的追求,才会使司法活动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够体会到社会正义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才会消解对司法权的怀疑与陌生,进而产生信任,生成心理活动中的“亲和”。对“公平与效率”任何有意或无意的偏废,都会对“亲和力”目标的追求造成破坏。 同样一个问题,“公平与效率”的主题本来只是司法活动内在的要求,如果不能从理论到观念到制度主动的去“亲和”社会运行,只把“公平与效率”停留在司法活动自足自洽的范畴内,即使实现了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也只是司法官、法学家、法律从业者的“公平与效率”,这样的“公平与效率”对普通公众并无意义,甚至还会伤害健康的公众法制心理。最近的一个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该规定带有极为明显的域外移植色彩,尤其是普通法系色彩,并没有做相应的理论铺垫或具备较为成熟的民事习惯调查基础,笔者发现为其大叫其好的,仅仅局限于部分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对于这些有着良好法律训练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标准确立了,证据失权制度确立了,司法资源节约了,自然为这样一个追求“公平与效率”的举措欢欣鼓舞,但是,对于这样一个足以导致民事诉讼规则发生革命性变化的文件,公众的反应多半是注意到录音证据的使用等等细枝末节。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未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基层司法官与部分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也没有注意到此种变革的深刻与巨大,由此,形式上的“公平与效率”能否发生他的社会效益,很值得怀疑。当然,笔者一向主张法律是现代化信息的载体,符合现代司法要求的司法活动会将这些信息扩大化的传播到社会中去,并影响公众的法律认知,但是脱离社会现实与传统的盲目引进,尤其是民事规则的移植,在本文讨论的“亲和力”层面会造成高端专业群体与社会公众甚至部分基层专业人员观念的背离,这不排除在相当时间内造成民事活动新的部分失范的局面,进而影响本已孱弱的司法公信力。      从另外一种视角,笔者提出的“亲和力”的内涵完全可以重提“服务”的观念。之

《在阶与柱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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