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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内容提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社会价值的战略管理角度分析,重点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阐述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建设的社会需求与发展。
【摘  要  题】信息法学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 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此外,为衡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美国技术评价办公室曾提出了一个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的框架,其中的一级指标包括: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取得目标的效率;可实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为政策工具的精确性;与国际及国家其他系统的兼容性[3]。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结果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起着重要的协助与支撑作用。
      2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因特网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模式,但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网络活动必需遵循的一个原则,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的内容是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的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然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因技术手段的变化、载体形态的不同等而呈现出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必将影响到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活动。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新领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向公众传播权、网络链接权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冲突、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涉及网络假冒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与网络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4]。这些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变化。
  从知识产权法律特性来看,根据郑成思先生的分析[5],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许多的国家及地区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此外,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以下显著特性,一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扩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经济的快速演变,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多样化,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断动态扩张。二是更为隐蔽的无形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固化载体的存在而使知识产权活动显得直观易察;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知识产权甚至连固化的载体形式都失去了,其无形性更加隐蔽,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大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难度。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可以考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升级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担当更多的重任,如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收集、合理组织、快速传播、充分交流。其次,网络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强及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张,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因网络而产生的域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再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更多地从国内转向国际。因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业务的拓展、深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也成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3 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推动作用
  正如以上我们谈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演变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飞速发展,必然对相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和调整提出更高

的要求。这种调整和修改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每次修改与完善,都会增加或删除一些内容或程序步骤,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类型、内容、范围等诸多方面的变化,进而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便不断地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后对专利法进行6次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则更为频繁,1990年至1997年,先后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过对著作权法两次修改,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保护;1992年修改著作权法,创立了向权利者支付补偿金的制度,规定使用数字化的复制机器进行的私自录音、录像,应该向作者和链接权人支付补偿金。又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别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调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时代性和国际性。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制度变化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扩大宣传,才能使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修改,也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快速、方便、新颖、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同步与协调发展。
      4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需求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申请到保护都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体;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特性与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发挥;其三,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知识产权日常业务的规范来体现的,而知识产权管理及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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