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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全文信息发布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具体建议。
【摘  要  题】事业改革与发展
【关  键  词】全文信息发布/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数字图书馆……
【  正  文】
  数字图书馆发布的信息包括全文、文摘、引文、网络信息资源的描述、转载和链接信息等,例如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的学科信息门户。[1]全文信息发布是数字图书馆信息建设方式之一。全文信息发布存在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侵犯著作权的风险。认识到这些风险并规避这些风险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对于不同种类和不同形式的信息,发布人面临的产权风险是不同的。本文将主要讨论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就如何规避风险提出初步建议。
    1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1.1 全文信息发布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上信息服务面临的最大知识产权障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新权利。国际立法非常重视这一权利。被称为网络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的个体成员,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欧盟在其《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的第3条第1款也对“向公众传播权”做了规定:“成员国应授予作者独占权,以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向公众的个体成员在自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也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此外,全文信息发布还可能受到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的限制。
    1.2 发布外国作品的风险
  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很多是直接利用了外国文献。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1993年成为《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成员国。2001年11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基本一致了。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中国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实施。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入世承诺的一条标准。如果数字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外国权利人不会直接利用TRIPS起诉(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个人依据TRIPS的起诉。中国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条文),但可能利用中国国内法直接起诉数字图书馆或者其主管机构,或利用其他渠道直接将信息反映给中国有关部门。所以,应予以特别注意。
    2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对策
    2.1 无版权的全文信息可以自由发布
  无版权的全文信息主要有:
  (1)官方文件。由国家机构颁布的法律文件、政府文件、法院判决书等具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性质的文件。官方文件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它尽可能地公开传播,使公众知晓,此类作品一经公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我国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
  在美国,政府作品指“由美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在公务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因此,美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政府作品不仅包括官方文件,还包括官员或雇员在公务范围内所完成的作品。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都作了同样的规定。但是,日本司法界认为,各省厅所发行的白皮书等材料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政府内部工作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编写的调查报告则可作为学术作品受到保护。[3]另外,在上述国家,除了官方文件外,其官方译文也不受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官方文件不受保护。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宣布对官方文件给予保护。英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皇家版权”与“议会版权”。若作品由英女王创作或由王室官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创作,则该作品享有版权,女王为该作品的第一位版权所有人。女王享有每一件议会法律或英格兰教堂长老会条例的著作权。如果一件作品由下议院或上议院创作或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该作品受著作权保护。[4]在加拿大,由联邦和地方政府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有。与此类似,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所有。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也有此类规定。在法国著作权法中,法律、法令及判决书这类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政府官员履行法国公务或执行法国政府官员的命令而创作的作品,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美国国家科学实验室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作为版权作品予以保护。
  (2)时事新闻。《伯尔尼公约》第2条(8)款明确规定:“本公约得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对客观事实的忠实报道而产生的新闻不拥有著作权,但如果创作者在对新闻进行报道的同时,对新闻进行了进一步的讲解、评论,则就超出了纯新闻的界限,不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而是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了。时事新闻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材料,但如果对其的编排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形成的数据库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超过版权保护期限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各国在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时,都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以对权利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都是采取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若干年的办法。作者为公民的,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或50年以上,其中保护期最长的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80年,如哥伦比亚、西班牙等。《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的最低保护期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亡后50年,其成员国大多数采纳了这种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合作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

的12月31日。即合作作者只有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50年后才进入公有领域,此前数字图书馆要使用该作品,还应经过作者或其继承人的许可。
    2.2 根据不同作品的版权归属确定发布原则
  对于拥有版权的作品的网上发布,数字图书馆首先要处理好与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关系。在先权利人包括作者、期刊杂志、出版社、网络组织等。要注意区别不同类型作品,掌握不同作品的不同的版权归属原则,例如个人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等。由于涉及到不同的主体,数字图书馆对有版权的全文信息发布应该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
  (1)个人作品的全文发布。个人作品的作者完全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作者有权自己使用,也可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多样化,仅靠作者自己的力量去实现、维护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不免有些困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个人作品的作者往往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自己的作品,由受托的集体管理机构根据作者的授权办理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监督作品的使用、收取及分发版权使用费、代理作者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事项。全文发布使用个人作品要经过作者或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不过与版权代理机构签署协议时要注意审查代理机构的授权状况,需要代理机构作出有权代理的保证。
  (2)职务作品的全文发布。《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3)委托作品的全文发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6]委托作品一般通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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