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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


际协约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近了国际保护水平。在这样的著作权法原则下开展图书馆的工作,就有助于图书馆走上规范的、法制化的道路,利于长远发展。
  其次,有利于保护图书馆自己的知识产权。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但同时也给图书馆自身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如图书馆可依据新的著作权法对自己的域名和网页、自开发软件、数据库等。
  域名和网页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域名是互联网上图书馆的唯一标识,是图书馆的无形资产,它同产品的商标一样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作为下一代因特网上起核心作用的网络知识源,数字图书馆的域名保护不容忽视。同时,数字图书馆的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等虽然已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方式”,但在设计主页内容时,数字图书馆工作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思考,是一种独特的构思,具备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具有专有使用权,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自开发软件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大量的计算机软件和应用程序,这其中有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也有自主开发的软件。这些自主开发的软件图书馆拥有自主产权,理应受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那些符合专利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以便在互联网上享有自己的知识版权。
  数据库保护。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新著作权法首次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了保护客体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这一原则,图书馆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有:①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投入资金自行开发的数据库占相当比重的,在材料的选取上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②对出资购买或转让取得著作权的数据库。③对于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虽没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数据库,在新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应寻求著作权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护,如邻接权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其它专门的法律保护。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是图书馆建设不可绕过的一道门槛。图书馆界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学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只有理解和掌握了著作权法,才能准确地运用于数字图书馆的实践中。其次,图书馆界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参与著作权法的制定。正如新著作权法在第六章附则中第五十八条中所指出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法还有一个发展和研究的过程”。这就给了图书馆界一个机会。作为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可以为版权例外而积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施加积极的影响,使著作权法不但能够实现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和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的平衡,还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我们在图书馆运行过程中,更应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以规避侵权风险。使图书馆的建设既要达到知识传播的目的,又要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保障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顺利进行。
  收稿日期:2003-06-2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2 蔡曙光.数字文献信息的保存:未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3)
  3 刘可静.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工作,2002,(12)
  4 孙正东.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现状分析与思考,情报资料工作,2002,(2)
  5 尹欣.数字图书馆遭遇版权瓶颈.南方日报,2002.10.3
  6 吴翠兰.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论坛,2001,(2)
  7 中国图书馆学会.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的发展趋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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