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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将推进政府加速四大转变



        

  《中些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敢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共8章83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如何设定和如何实施。《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施行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创造一个有限、阳光、诚信、责任的政府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毋庸置疑,多年来,行政许可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原有的行政许可制度确实存在不少弊端,如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致使一些县政府、乡政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纷纷争议许可事项,导致许可主体林立,许可标准不统一,许可范围失控,审批程序繁琐,把政府推到了一个神秘的、任性的、权力至高无上的“万能”境界,而实质上,成了转变政府职能的一大障碍。应该说,各地政府先后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此基础上,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将推进政府加速转型,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由全能政府同有限政府转变《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合理划定了行政许可约范围,取消了国务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缩小了。这样就杜绝了各级政府权力自授的现象。专家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的许可立法已经实现了一种理念上的转换,即从许可到不许可。就我国而言,政府正处于转型过渡期,目前,达不到这一境界,但《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则明确界立了行政许可边界,限制了政府的无限干预。这就会促使政府由全能的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二是由神秘政府向阳光政府转变《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强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规定了相关的公告条款。《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机关、许可的条件、许可的时间限制、许可的程序,包括作出的许可决定,发了多少许可证,发给的对象等都要求具体而公开,这样就一除许可审批神秘化、“暗箱操作”的弊端,实行行政公开,使神秘政府逐步转向一个公开阳光的政府。

  三是由任性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老百姓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许可,这些法律规定将推动的政府由原来的行政权力大无边、任性随意向诚实信用的政府转变。

  四是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它用较大篇幅,在十多处把责任用法律制度规定了下来。

  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始终把行政许可看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于是在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许可发证权、收费权的立法纷争和执法冲突,同时也产生了层层审批、处处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削弱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常理告诉我们:只要启动了权力就要承担责任,权力背后连带着一份责任。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与此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没有设定权的机关滥设许可

《行政许可法将推进政府加速四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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