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的十个亮点
记者了解到,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其中有10个方面跟老百姓以及各级干部的关系特别密切。
新信访条例的十个亮点
亮点之一: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
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之二:建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原来我国信访工作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说,做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谁主管、谁负责”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政府。新的规定主要强调了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地方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地方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亮点之三: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
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亮点之四: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卫金木表示:“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亮点之五: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上访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访;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亮点之六: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七:进一步强调畅通信访渠道。
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事项。条例还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新条例还要求市、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市、县级政府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并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问题的解决。